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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的伊斯蘭法理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2880票  瀏覽198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13:42

(編譯者按語﹕今年三月份是世界遭受安樂死新聞浪潮襲擊的一個月﹐因為來自美國的報道天天不斷﹐誘引世界各地大辯論﹐最後不了了之。 美國法庭判決批准對夏沃女士拔除進食管道﹐醫療小組3月31日宣佈她平靜地死亡﹐這場風波全部停息。伊斯蘭世界各地也參與了討論﹐如埃及艾資哈爾大學教法研究所和著名學者蓋拉達維博士﹐各國都有伊斯蘭對待安樂死的觀點報道﹐但沒有任何分歧﹐例如艾資哈爾伊斯蘭法學教授拉法特'奧斯曼博士說﹕“這是伊斯蘭文明的歷史定論﹐學者們共遵經訓﹐至今對這個問題沒有爭議。” 今天向大家推薦北美洲伊斯蘭法學協會會長穆扎密爾'西迪吉博士的聲明﹐向美國與加拿大社會表明伊斯蘭對待安樂死的 基本立場。)

  萬能的真主在清高的《古蘭經》中告誡說﹕“你們不要違背真主的禁令而殺人﹐除非因為正義。”(17﹕33﹔6﹕151) 伊斯蘭的原則把人的生命確立在一個神聖的 界線之內﹐禁止其他人干涉真主的權力﹐這裡的“正義”也是根據真主法度的原則精神。 至仁至慈的真主造化了人類﹐賦予生命﹐並且保護所有的人生的權利﹐包括生命所需要的自由和尊嚴。 佛羅裡達女士特麗'夏沃的治療事件引起全美爭論﹐穆斯林紛紛來信詢問伊斯蘭的立場和態度。 為此﹐安樂死成為一個重要的流行課題﹐穆斯林應當懂得伊斯蘭的基本法理﹐以便向朋友們闡明立場﹐也有助於以伊斯蘭的智慧處理自身的問題。

  第一﹑在伊斯蘭的理念中不存在安樂死這個概念。 西方安樂死的意思是﹐幫助重病的患者提前死去。 在伊斯蘭看來﹐任何理由至人於死地(除非是依據正義的法律)﹐都是殺人或者自殺的性質﹐都不被允許﹐因此“安樂”﹑“幸福”或“愉快”地致死都不是合法的理由。 對待病人﹐醫生﹑家屬和國家都責任幫助他治癒和解除 痛苦﹐以挽救神聖的生命為主要目標﹐而不許可因為患者給社會帶來的困難和負擔為理由提前結束他的生命。 患者本人對真主須有虔誠的信仰﹐珍惜自己的生命﹐ 把災難和病痛理解為真主的考驗和磨難﹐與醫生和家屬配合﹐度過難關。 真誠的信仰和對真主的敬畏能產生巨大的精神力量﹐克服病痛和思想壓力﹐期待更好的生命和未來﹐提高人性的素質。

  任何人沒有權利提前結束患者的生命﹐只要患者一氣尚存還有生命的意識﹐他就有生存的權利﹐盡力向患者提高生命所必須的營養﹑水份和空氣。 當醫治進入 醫生無能為力的後期﹐病入膏肓的患者沒有治癒的希望﹐應當承認這個事實。 經過精心治療﹐嘗試各種辦法﹐做到仁至義盡﹐醫生會診和家庭討論的結果﹐許可停 止無效的治療。

  第二﹑每個人的生命之可貴﹐不以人數或者身份為衡量﹐真主在《古蘭經》中啟示 說﹕“如救活一個人﹐如救活眾人。”(5﹕32) “救活”的涵義是﹐採用一切現成的方法﹐目的是減輕痛苦﹐治療疾病﹐因此伊斯蘭法理許可應用最新科技挽救生命﹐許可應用任何藥物和最新發明的醫療設備﹐包括延續生命的機器。 有史以來﹐生命垂危患者出現康復奇跡的事例經常發生﹐最後一刻仍應對真主的恩賜抱有希望。

  使用機器和設備是為了挽救生命﹐恢復健康﹐如果醫療小組斷定患者的主要機能已經死亡﹐神經中樞停止了功能﹐只維持局部生存對生命的存在毫無意義。 醫生和專家們與家屬共同商議終止治療的必要性﹐切斷維持生命的機器﹐由患者自然衰竭 而停止呼吸﹐為伊斯蘭法制所允許﹐而且在某種情況下鼓勵這樣做﹐沒有必要維持 確定為臨床死亡的廢人。

  第三﹑在最後決定治療問題上﹐如果發生爭議﹐伊斯蘭法制指出﹐應當組成一個協商委員會﹐法律賦予這些代表決策的權力。 這個委員會必以主治醫生和醫學專家為主﹐遵循伊斯蘭原則﹐向患者家屬說明現在的病情局勢﹐以及可能出現的後果。這時的緊迫問題是如果維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在有爭議的問題上訴訟法庭或與搶救無關的問題爭論不休﹐例如遺產分配﹑遺囑措辭或醫療事故糾紛。 基本原則是﹕寧可在錯誤中救活了生命﹐而不應當在爭論中導致病者死亡。

  第四﹑死亡斷定的方法。 一旦斷定為死亡﹐一切搶救和治療措施就應當停止﹐這是醫療行為的合法性。 根據醫學家的論證﹐斷定死亡的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 呼吸系統的運動發生不可逆轉的停止﹔心血管系統﹐活動出現完全靜止狀態。

  (二) 大腦的功能停止運作﹐包括腦幹死亡。 腦部的死亡現象不如呼吸和心跳明顯﹐而且腦死之後的患者還可能有心跳和呼吸存在﹐因此須倚賴專家診斷和設備測試為準。 腦死確診之後﹐神經中樞失控﹐可以斷定患者對各種刺激失去了知覺﹐也完全喪失了思維和意識。

  第五﹑遺囑。 伊斯蘭法制許可穆斯林臨終前留下遺囑﹐說明他未完成的責任和債 務﹐但必須遵循伊斯蘭法制的原則﹐超越伊斯蘭法律原則的遺囑無效﹐例如偏心的 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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