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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對安樂死的立場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3909票  瀏覽412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13:42

(編譯者按語﹕剛剛過去的今年3月份﹐美國新聞媒體把一個植物人是否安樂死事件掀起了一場新聞大辯論﹐世界各地大小報紙和電視連篇累牘的報導﹐驚濤駭浪的新聞效應不亞於南亞海嘯大災難﹐吸引億萬人參加爭論。 與此同時﹐由於美軍入侵和佔領伊拉克﹐造成十多萬平民死亡和數百萬兒童兩年失學﹐以及巴勒斯坦的土地上以色列坦克和飛機每天隨意打死對侵略憤怒的兒童﹐世界無人關心和過問。 事故的過程是這樣﹕現年41歲的婦女特麗'夏沃居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1990年因突發心臟病造成腦部缺氧失去思維功能而成為植物人。 十五年來﹐她一直依靠進食管維持生命﹐她的丈夫與父母為維持病者生死問題發生了法律訴訟﹐丈夫要求法庭同意給他的妻子停止進食﹐結束治療﹐而他的岳父母堅持要維持女兒的生命。 患者的生死權問題引起美國法律界和民間激烈爭論﹐美國總統為此發表演說﹐表達他的“人道主義”。 最後法律裁決支持她丈夫的要求﹐同意醫生拔除病者的進食管﹐十三天後﹐患者於2005年3月31日停止呼吸而死亡。 因為美國新聞媒體通過衛星向全世界廣泛播放﹐一個月來﹐每天都有追蹤新聞﹐各種議論滿天飛舞﹐世界好不熱鬧。 許多穆斯林向本國的伊斯蘭學者們詢問﹐伊斯蘭是什麼立場和觀點。 絕大部份答復是﹐這是老掉牙的問題﹐在伊斯蘭世界一千前早有定論﹐對此不感興趣。也有許多學者給讀者們經典性解答﹐本網站收錄兩篇﹐以示伊斯蘭對安樂死的基本立場﹐雖是歷史老話題﹐也算加入了美國挑起的新浪潮﹐可以向讀者提供新知識。)

  安樂死的類型與處理方式

  (以下是歐洲伊斯蘭法制研究委員會對安樂死發表的公報。---- 編譯者)

  一﹑安樂死的詞義

  現代的安樂死﹐來源於希臘詞euthanasia﹐這個詞有兩部份組成﹕前綴eu-意思是美好的﹑善意的﹑有助的﹔詞根 -thanasia﹐意思是致死﹐或使生命結束﹐二者結合構成一個新詞﹐譯為中文“安樂死”。 作為現代的科學術語﹐意思是“對無法治癒的疾病﹐好意地幫助患者死亡﹐或使他致死”﹐沒有明確使用什麼方法。 從法律的意義說﹐對病者採用安樂死的措施﹐個人無權﹐必須有法律依據和見證人﹐如患者自己的志願要求﹐或者家屬懇求﹐或者法制機構的決議。

  二﹑安樂死的方法

  (一) 直接致死。 使用致命的藥劑或硬器﹐迅速結束一個人的生命﹐一般本人頭腦還在清醒時﹐由於本人的強烈要求。 另一類情況﹐是在患者失去理智和知覺的狀態下﹐由醫生或家屬決定﹐幫助他死亡﹐也是採用藥物或致命手段促死。

  (二) 協助安樂死。 幫助或者促進患者自殺﹐向患者提供死亡的藥物或方式﹐自己動手結束生命。

  (三) 間接安樂死。 在患者極度疼痛的狀態下﹐向患者注射或使用大量的麻醉藥劑﹐或過量的鎮靜劑。 一般醫生們常用這個方式﹐患者表面安祥地死去﹐但死的過程很痛苦﹐例如痙攣或呼吸憋悶﹐但因機能有障礙﹐病者動彈不得﹐所以表現安靜。死亡者的感受和死亡過程﹐都在醫生的預料之中。

  (四) 被動安樂死。 現代醫療中﹐經常對生命垂危的病人採用生命延續的方法﹐例如心博器﹑氧氣呼吸機﹑血液循環機﹑注入維持生命的藥物﹑營養插管直接輸入到腸胃中。 可能是有意識的患者本人要求停止使用任何一種維持生命的方法﹐等待自然死亡﹔也可能﹐病者已有腦死症狀﹐只有心臟挑動﹐沒有了知覺和意識﹐醫生決定停止維持生命的機器﹐讓病人自行死亡。

  三﹑現代各國對安樂死的法律

  全世界共同的醫生職業道德是盡力挽救病人的生命﹐除非萬不得已﹐不願意採用安樂死的處理。 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對安樂死避而不談﹐沒有明確說明准許安樂死﹐而且採用安樂死方式的醫生或家屬﹐都可能冒“謀殺”的法律風險。 多數西方國家對安樂死都默認﹐如果沒有告發﹐不予追究﹐而且許多安樂死的案例醫生們都設想好了迴避法律糾紛的辦法﹐在醫案中寫上其他死亡原因。 歐洲只有荷蘭﹐是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的國家﹐還有許多歐美國家﹐議會中長年辯論﹐沒有最終形成法律。

  四﹑安樂死支持者的理由

  現代西方社會圍繞安樂死﹐展開了一場辯論﹐是否兩派﹐涇渭分明。 許多西方國家爭吵了幾十年﹐仍舊是一場懸案。 以下是支持安樂死一派的主要理由。

  (一) 西方現代的思潮﹐宗教信仰單薄﹐討論安樂死話題﹐都避免宗教倫理﹐只從社會意義和生命價值以實用主義分析。 如果一個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對社會沒有了貢獻﹐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義﹐減少對別人的倚賴和對社會的負擔。

  (二) 安樂死可以徹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壓力和思想懮愁。

  (三) 人總難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脫﹐患者與親朋皆大歡喜。

  (四) 人的生命屬於自己﹐個人有權結束生命﹐這是個人自由和獨享的人權。

  五﹑伊斯蘭對安樂死的立場和觀點

  (一) 根據伊斯蘭的法學﹐不論是個人﹑醫生或家屬﹐採用任何方法使人致死都是非法的行為﹐等同於謀殺或自殺。《古蘭經》說﹕“你們不要違背真主的禁令而殺人﹐除非因為正義。”(6﹕151) 任何一個人的生命都是珍貴的﹐都是真主的造化﹐“除因復仇或平亂外﹐凡枉殺一人的﹐如殺眾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眾人。”(5﹕32) 任何一個人﹐在真主命令到來取走他的生命之前﹐個人或家屬無權停止生存﹐因為患病是真主的意欲和考驗﹐每個人都難免患病。 患病的時候﹐應當思考真主的恩典和奇跡﹐可以提高敬畏﹔也應思考疼老愛幼﹐關心別人的病痛和他人災難﹐可以提高人性的覺悟。 患病者應積極尋求治療﹐體悟真主的恩惠﹐而不是

對真主產生絕望和怨恨。

  (二) 伊斯蘭嚴禁自殺行為﹐也禁止害怕負擔而讓別人提前去死﹐即使患者本人意願﹐也不能執行。 “他本人要求死亡”不能成為合法的借口﹐因為他本人沒有這個要求死的權利﹐他沒有向別人授權殺害他的資格。 根據可靠聖訓﹐一個人以任何借口而自殺﹐他或她將遭受永久火獄的懲罰。 如果他不承認真主使者的聖訓﹐認為他個人有權自殺﹐這是背叛信仰的行為﹐也是永久火獄的懲罰。

  (三) 伊斯蘭不許可任何人﹐對病人歧視﹐包括他自己﹐譬如患者的疾病可能有傳染性﹐影響別人健康﹐或譬如﹐患者生活不能自理﹐起居給家庭和社會增加負擔。 以這些理由﹐對患者實行“安樂死”﹐迫使他提前離開人間﹐這是犯法行為。眾人皆知的一段聖訓是﹕“真主凡造化一種疾病﹐必定也造化治療的方法。” 這既指患者本人的疾病﹐也指人們認為的病毒或細菌傳染﹐穆斯林應當努力尋求真主恩典﹐設法給病人治療﹐也要設法講究衛生杜絕疾病傳播。 因此﹐世界上任何“不治之症”都是暫時的相對現象﹐人人都應當對真主的仁慈和健康的生存充滿希望和信心。

  (四) 前面分析的“被動安樂死”﹐伊斯蘭許可有條件的使用。 如果確實診斷患者已有腦死症狀﹐完全失去的理智和知覺﹐用機器和設備維持呼吸和心跳都沒有恢復健康的可能性﹐伊斯蘭的法制許可停止向病者提供延續生命的幫助。 這個行動的意義等於是停止治療﹐或者放棄治療﹐由患者自身機能發展﹐聽命於真主最後的裁決。 條件是﹕確診為大腦的完全失去了功能﹐而且醫生和家屬都一致確認患者沒有恢復健康的希望。

  例如美國法庭對特麗'夏沃最後的法律決議﹐停止她的飲食輸入管道﹐是伊斯蘭許可的合法行為﹐伊斯蘭的法制早在一千年前就有這樣的案例和結論。 這場小糾紛﹐滾動起國際新聞軒然大波﹐挑起世界億萬人激烈辯論﹐佛羅裡達州的部份居民在法庭前連日舉行抗議示威。 美國的愚民政策﹐故意製造一場世界鬧劇﹐分散世人對美國橫行霸道的批評。 如果這個案情發生在伊斯蘭國家﹐根據經典和明確的傳統法制﹐可以迅速做出判決﹐達到同樣正確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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