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分類選譯

不許侵佔孤兒的財產

4:2 你們應當把孤兒的財產交還他們,不要以﹙你們的﹚惡劣的﹙財產﹚,換取﹙他們的﹚佳美的﹙財產﹚;也不要把他們的財產並入你們的財產,而加以吞蝕。這確是大罪。
4:6 你們當試驗孤兒,直到他們達到適婚年齡;當你們看見他們能處理財產的時候,應當把他們的財產交還他們;不要在他們還沒有長大的時候,趕快浪費地消耗他們的財產。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費。你們把他們的財產交還他們的時候,應當請人作見証。真主足為監察者。
4:10 侵吞孤兒的財產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腹裡,他們將入在烈火之中。
6:152 你們不要臨近孤兒的財產,除非依照最優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們當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我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當你們說話的時候,你們應當公平,即使你們所代証的是你們的親戚;你們當履行真主的盟約。他將這些事囑咐你們,以便你們覺悟。」
17:34 你們不要接近孤兒的財產,除非依照最優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們應當履行諾言;諾言確是要被審問的事。
4:127 他們請求你解釋關於女子的律例,你說:「真主將為你們解釋關於她們的律例,此經中常對你們宣讀的明文內,﹙有若干律例﹚,有關於你們既不願交付其應得的遺產,又不願娶以為妻的孤女的,有關於被人欺負的兒童的,有教你們公平地照管孤兒的。無論你們所行的是甚麼善事,真主確是全知的。


最後更新日期:200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