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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哺乳嬰兒的規定

2:233 做母親的,應當替欲哺」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嬰兒兩周歲。做父親的,應當照例供給她們的衣食。每個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責成。不要使做母親的為自己的嬰兒而吃虧,也不要使做父親的為自己的嬰兒而吃虧。﹙如果做父親的死了﹚,繼承人應負同樣的責任。如果做父母的欲依協議而斷乳,那末,他們倆毫無罪過。如果你們另顧乳母哺乳你們的嬰兒,那末,你們毫無罪過,但須交付照例應給的工資。你們當敬畏真主,當知道真主是明察你們的行為的。


最後更新日期:200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