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分類選譯

寡婦和離婚後婦女的待婚期

2:228 被休的婦人,當期待三次月經;她們不得隱諱真主造化在她們的子宮裡的東西,如果她們確信真主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間,她們的丈夫是宜當挽留她們的,如果他們願意重修舊好。她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真主是萬能的,是至睿的。
2:234 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子的人,他們的妻子當期待四個月零十日;待婚滿期的時候,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理的行為,對於你們毫無罪過。真主對於你們的行為是徹知的。
33:49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若娶信道的婦女,然後在交接前休了她們,那末,她們不該為你們而守限期,所以你們應當使她們享受,應當讓她們依禮而離去。
65:4 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真主,他將使誰順利。
2:235 你們用含蓄的言詞,向待婚的婦女求婚,或將你們的意思隱藏在心裡,對於你們都是毫無罪過的。真主已知道你們不久要向她們提及婚約,﹙故准你們對她們有所表示﹚,但不要與她們訂密約,只可說合理的話;不要締結婚約,直到守制滿期。你們當曉得真主知道你們的心事,故你們當防備他;並當知道真主是至赦的,是至容的。


最後更新日期:200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