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分類選譯

正當的婚姻

4:1 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創造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與他同類的,並且從他們倆創造許多男人和女人。你們當敬畏真主——你們常假借他的名義,而要求相互的權利的主——當尊重血親。真主確是監視你們的。
60:10 信道的人們啊!當信女們遷移而來的時候,你們當試驗她們。真主是至知她們的信德的──如果你們認為她們確是信女,那末,就不要使她們再歸不信道的丈夫。她們對於他們是不合法的,他們對於她們也是不合法的。你們應當把他們所納的聘禮償還他們。當你們把她們的聘禮交付給她們的時候,你們娶她們為妻,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你們不要堅持不信道的妻子的婚約,你們當索回你們所納的聘禮,叫他們也索回他們所納的聘禮。這是真主的律例,他依此而替你們判決。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
4:23 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即你們曾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那末,你們無妨娶她們。真主還嚴禁你們娶你們親生兒子的媳婦,和同時娶兩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懲罰。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4:25 你們當中在能力方面誰不能娶信道的自由女,誰可以娶教友所管轄的信道的奴婢。真主是知道你們的信仰的。你們彼此是同教的,故你們取得她們的主人許可後,可娶她們為妻室,你們應當把她們的聘儀照例交給她們,但她們應當是貞節的,不可是淫蕩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她們既婚之後,如果作了醜事,那末,她們應受自由女所應受的刑罰的一半。這是特許你們中恐陷於奸淫的人規定的。你們能堅忍,那對於你們是更好的。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
4:4 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做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地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末,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4:22 你們不要娶你們的父親娶過的婦女,但已往的不受懲罰。這確是一件醜事,確是一種可恨的行為,這種習俗真惡劣!
4:3 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末,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們的女奴為滿足。這是更近於公平的。


最後更新日期:200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