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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政治觀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本站原創    作者:webmaster
熱度4733票  瀏覽642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31日 15:11

  伊斯蘭教關於政治與宗教關係問題的理論和觀點。由8世紀中期阿拔斯王朝以來的伊斯蘭學者所闡釋,不同時代各有側重,不同教派、學派各有差異,其內容包括國家體制、政治制度、社會制度、法律制度、統治者與臣民的關係、生活方式等。伊斯蘭政治觀以《古蘭經》、聖訓、伊斯蘭教法為思想淵源,以早期阿拉伯哈里發國家為先例,經後世學者的解釋、擴展不斷充實,形成包羅萬象的理論體系和觀點,產生了深遠的歷史和現實的影響。伊斯蘭教從認主獨一的宇宙觀出發,認為宇宙萬物皆為安拉所創,人類社會秩序為安拉所定制,以主命為轉移,相信精神與物質、政治與宗教、國家體制與宗教法制無從分割,它們皆以獨一的安拉“啟示”為據,系安拉意志之體現,如同信仰者必須聽從主命一樣,國家與人類社會只有遵循源自安拉啟示的、神聖的伊斯蘭教法,才能不偏離正道,建立一個公正、理想的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保障穆斯林大眾今生和後世的福利,國家與社會才能興旺發達、長治久安。

  伊斯蘭政治觀的形成和發展,經歷了漫長曲折的歷史過程。按不同時期的內容,可分為中世紀政治觀和近現代政治觀。中世紀政治觀始自伍麥葉王朝末期至阿拔斯王朝初期,系由馬沃爾迪、巴格達迪、安薩里、伊本·泰米葉等學者所系統闡述,以王權與教權的結合為主要內容,它的核心是哈里發學說。主要有5種不同觀點。

  (1)正統哈里發學說。由後世學者在總結四大哈里發時期(632~661)的國家體制的基礎上而提出。認為,1.政教合一的哈里發制是唯一公正、合法的政治制度,國家主權僅屬安拉,教法為最高指導原則。2.國家即以穆斯林大眾聯合而成的共同體“烏瑪”,尊重民意、維護民眾的利益為國家的根本宗旨。3.以穆斯林大眾推舉方式產生哈里發,為安拉使者在世間的代理人,凡德高望重、主持正義、信仰虔誠的穆斯林可任此職。

  (2)阿拔斯時代的哈里發學說。馬沃爾迪、巴格達迪等為駁斥哈瓦利吉派、莫爾太齊賴學派和什葉派政治觀點而提出,既堅持正統哈里發學說某些原則,又據新的時代條件作了某些新的解釋,以王權與教制相結合為特色;其修改包括:以君主與臣民間的契約制來代替哈里發的推舉制,可以廢黜不義暴君方式取得哈里發位元,哈里發需精通教法,民眾必須絕對服從,不得犯上作亂等。這一時期的哈里發學說最為系統、完整。

  (3)象徵哈里發學說。安薩里為協調有名無實的阿拔斯哈里發與握有實權的地方素丹政權的關係而提出。認為:1.哈里發僅為權威的象徵,但為了穆斯林大眾的最高利益,仍須堅持義務性的哈里發制。2.教法“命人行善,止人作惡”的宗旨須以強權為保障,這一強權制度即素丹制。但素丹為哈里發的臣屬,素丹只要在名義上宣誓效忠哈里發,即為合法。3.哈里發不一定精通律法,在教法事務上應尊重教法學家的意見。

  (4)沒有哈里發的哈里發學說。伊本·泰米葉在阿拔斯哈里發國家滅亡後所提出,對這一學說加以全面修正:1.哈里發制不復為義務性制度。代行安拉權力的職責,自先知去世後,便轉移至教法學家,他們有權重釋教法,以適應新情況。2.握有實權的素丹雖非哈里發,但據聖訓,有權實施教法、維持社會治安。3.一個時代可同時有幾個各自為政的哈里發。哈里發不一定出身于古萊什族,無須有高尚的品德、淵博的知識,這些嚴格要求有悖伊斯蘭精神。以契約制代替哈里發的推舉制。

  (5)素丹即哈里發學說。奧斯曼帝國時期的政治學說。以君權神授論為基礎。認為素丹制與哈里發制實為一個,只是稱謂不同。素丹是安拉在大地上的“影子”,為世間的“絕對主宰”、“世界的統治者”。奧斯曼末期一度以泛伊斯蘭主義為理論依據,宜稱素丹為“信仰者的統帥”、“全世界穆斯林的哈里發”,號召以聖戰抗擊西方殖民者。

   近現代伊斯蘭政治觀約產生於18世紀末,到20世紀有所發展,形成民族主義、現代主義、原教旨主義三大流派。民族主義者以現代民族主義國家觀、社會觀、民族觀為政治觀的基石,視伊斯蘭教為思想信仰,以政教事實上的分離為基本國策,反對宗教干預政治,但仍把伊斯蘭教視為穆斯林民族歷史文化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時仍以伊斯蘭教為號召來推行內外政策。現代主義者對中世紀伊斯蘭政治觀持批判態度,反對因循守舊,主張實行改革,並接受某些外來政治觀念,但他們多主張托古改制,以早年伊斯蘭的政治傳統為楷模,提倡民主、自由、平等等政治原則,但大多反對西方化、世俗化。原教旨主義者亦對中世紀政治觀持否定態度,認為統治者的昏庸腐敗、歐萊瑪的因循守舊、西方列強的侵略擴張是近代以來穆斯林民族政治衰落的根源,只有復興伊斯蘭文化傳統,包括其政治原則、思想觀念、倫理準則、生活方式等,穆斯林國家才能國泰民安、興旺發達。其政治觀僅以《古蘭經》和正統哈里發時期的社會實踐為根據,並據當代條件加以新的解釋,形成更廣泛的政治學說。主要原則是:

  (1)重申安拉的絕對主權、法權。國家須以安拉之法(即教法)為根本大法,並據此制定各項具體法律制度。

  (2)重申先知穆罕默德的權威。認為先知的言、行為國家的基本指導原則之一。

  (3)承認國家的有限主權。國家作為“安拉的代理人”有權代行安拉的司法權、行政權,但無立法權,為“有限主權國家”。

  (4)承認政治協商原則。鑒於教法未就協商(舒拉)方式作過明確規定,可採取全體穆斯林直接協商制或間接代表協商制兩種形式,決定國家大事,稱為“伊斯蘭民主制”。認為世界上尚未有真正體現伊斯蘭精神的國體、政體,號召創造條件,建立“名副其實”的伊斯蘭國家、伊斯蘭社會、伊斯蘭秩序。此外,什葉派根據該派的伊瑪目制度和該派教法傳統,也提出該派以教權為核心的政治學說,在伊朗影響尤為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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