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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乃斐及其學派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3269票  瀏覽379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19:54

  艾布'哈尼法(700一767)是遜尼派著名教法學家,哈乃斐法學派的奠基者,位於四大正統教法學派的創始者之首,被尊稱為大伊瑪目。 其教法學說在伊斯蘭教法史上占居重要地位,其教法律例以靈活、寬容、適度著稱。

  歷史上,哈乃斐學派曾被阿巴斯王朝和奧斯曼帝國奉為官方教法學派。 該學派被傳播到世界各地。 伊拉克、巴基斯坦、敘利亞、中亞、中國等地都遵行該教法學派。 該派特點:

  1.《古蘭經》為首要立法淵源。

  2.限制《聖訓》的使用。

  艾布'哈尼法對聖訓的選用十分嚴格,由於當時收集、輯錄聖訓的工作尚未全面開展,各派為了論証各自的觀點,不惜大量假託、偽造聖訓,故他對採納聖訓立法持謹慎態度,選用聖訓十分嚴格。引用的聖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連續傳述的; 2'至少有一名直傳弟子向數位弟子當面傳述; 3'教法學家一致公認正確的聖訓。

  3.靈活、寬容、通權達變。

  哈乃斐派又稱“意見派”。 即在無經、訓明文循的情況下,憑借“意見”和“類比”對不斷發生的問題作出合乎教法的裁決。 對於經、訓未提到的問題,哈乃斐派認為可通過理智慎重考慮,權衡利弊,然後對該問題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斷。

  4.注重實際、不拘一格。

  哈乃斐學派以擅長使用“類比”和“擇善”原則而著稱,遵照《古蘭經》和聖訓的精神,結合時空,各種背景等因素作出有利於公眾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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