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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法學史(第一章 信仰與教法研究 )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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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蘭教法的律例
  
  伊斯蘭教法的淵源是
  
  1、《古蘭經》。2、聖訓。3、公議。4、類比。
  
  《古蘭經》真主降予穆罕默德的言辭,阿拉伯人乃至世人無法模仿出類似其中的一章,它來自于衆生應順從的真主,故它是人類的證據。
  
  聖訓:就是先知的語言、行爲、默許之事。
  
  公議:教法創制者 : 對教法的某一項律例做出的一致意見和判斷,這一方式當今已不應用,只是在伊斯蘭初期,當創制者需要做出判斷、統一意見時,才能採用此法。
  
  類比:對經、訓明文及公議中末提及到的,以及經、訓和公議未涵蓋的新問題以類比原則做出判斷。
  
  教法術語
  
  教法律例分爲兩種:天啓的教法律例、人爲的教法律例。

  天啓的教法律例即真主責成僕人履行或放棄某一件事,或在兩者間選擇。天啓的律例分爲五種:
  
  1、主命的---必須要完成某項義務,也就是履行它就會受到回賜,放棄這項義務則受到懲罰。按此類型所應盡的義務稱爲“瓦吉蔔“(主命)。此類例子很多,如:禮拜、孝敬雙親、拯救落水之人。
  
  2、嘉許的---倡導而並非強迫做某件事,也就是說,倘若人們做了,在末日真主以樂園回償,如果放棄了也不受懲罰。按此類形式所做之事,被稱爲“曼杜蔔“(嘉許的)。如:除天課外,向貧窮者施捨,款待客人等。
  
  3、被禁止的---責成人們必須放棄的事情,做了會受到懲罰,敬畏真主而放棄了,會受到回償,按此類形式所做之事,被稱爲“哈拉目“(禁止的、非法的)。如:盜竊、撒謊欺騙等。
  
  4、可憎的---責成人們不要做,但並非是強迫的,即做了不會受到懲罰,放棄了則會有回償。如:以放肆的眼光打量婦女。
  
  5、准許的---讓人們在做與放棄之間選擇,這類事情被稱爲准許的。比如:食用人們在習慣上所不喜歡的,但教法准許食用的食物。
人的每一種行爲必須受到五種律例中的一種律例的約束,根據判斷或許一種行爲受到多種律例的制約,這就像飲食,一般情況下是容許的,如果有害於人則是禁止的。若有害於人就必須放棄食用。
  
  人爲的教法律例是事物實質有其原因或條件,或沒有原因、條件,我將它分爲三種。
  
  1、原因,一件事必須有原因存在而存在,沒有因也就沒有果。如富裕就是交納天課的原因,意味著財寶存在就應交納天課。如果貧窮則無需交納天課。故意殺人也同樣,它的原因是報仇。
  
  2、條件, A 、一件事由於條件不存在而不發生。 B 、條件存在,也並不會導致事情發生或不發生。這就象理智,如無理智就沒有責任,而有理智者並不一定就要有責任。
  
  3、障礙, A 、事物由於障礙的存在而事情不能成立。 B 、障礙存在與事物存在與否沒有關係。比如,債務妨礙天課的責任,或沒有天課的責任。
伊斯蘭教法史簡述
  
  (一)穆聖時期,穆聖是宗教事務的首要權威也是最終權威。儘管部分直傳聖門第子在某些事務中曾有過創制,但他們都能追溯于使者,按照他們這些思想所創制的每一件事就是當時的立法。使者在律例中的權威就是“天啓”。(53:4)
  
  (二)使者歸真之後,使者的行爲與默許之事。凡遇到在使者時期未發生過的事,他們就創制,當他們意見統一,就將此做爲證據,稱之爲公議,如果意見不一,他們就各行其事,相互爭辯。穆斯林們還採納任何一種見解,其創制方法就是以同類的事情進行對比,故稱之爲類比。在直傳聖門第子時期著名的教法學家很多,其中有:艾布·伯克爾、歐默爾、歐斯曼、阿裏、阿卜杜拉·本·阿撥斯、阿卜杜拉·本·邁斯歐德、阿卜杜拉·本·阿慕爾·本·阿綏、宰德·本·薩比特、這些都是聖門弟子中最著名的教法學家。
  
  (三)再傳弟子時期,出現了一些使者時期和直傳弟子時期未發生的事件,對這些新生事物就需要他們進一步瞭解真主的律例,於是他們就盡力去認識其律例。方式還是直傳弟子的方式,首先在《古蘭經》中尋找依據,如果經中有依據,則遵守之,否則採用聖訓,再則就是創制或以他們的理論觀點加以類比。
這時期著名教法學家有:哈桑·巴士裏、伊本·希林、舍爾比、賽義德·本·傑比爾、賽義德·伊本·穆賽義卜、歐默爾·本·阿卜杜·阿齊茲等等,這些教法學家分佈在不同的伊斯蘭城市。
  
  這一時期一些最著名的教育中心是麥加、麥地那、庫法、巴士拉、舊開羅及突尼斯的開汪。
  
  (四)再傳弟子時期約從伊曆第二世紀初開始,教法學家以令人注目的形式分佈在伊斯蘭疆域各地,這時才開始編寫有關著作,形成了一些獨特的學派,該派多依靠傳述,領袖是伊瑪目馬立克。其次是伊拉克學派,它首先採用理智,該派領袖人物伊瑪目艾布·哈尼法。舊開羅學派的領袖人物是伊瑪目沙菲爾。在伊拉克出現的最後一位伊瑪目是艾哈邁德·本·罕百里,他特別注重聖訓。這四位伊瑪目就是衆多穆斯林所遵重的伊斯蘭教四大法學派的領導者。
  
  遵循艾布·哈尼法學派的多分佈在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中國。遵循伊瑪目馬立克觀點者多分佈于北非、蘇丹、上埃及。遵循沙菲爾觀點者多在埃及北部、敍利亞、約旦東部、庫爾德地區。而伊瑪目艾哈邁德·本·罕百里的跟隨者大多是納季德人和部分敍利亞人。
  
  此外,還有一些學派,如在伊朗人和部分伊拉克人中有什葉派。在也門人中有栽德派。
  
  傳統時期
  
  傳統時期約在伊曆四世紀中葉開始,由於,此時穆斯林生活中出現了突發事件,有些人跟隨先輩的伊瑪目,擁護他們的學派觀點,用各種方式支援其原則。有些人則認爲先輩伊瑪目歸真創制之門關閉了,因此他們停滯在以前的教法上,他們注重教法枝節問題而放棄了用經訓演繹的方式,忽視了新的生活需要以及按照教法原理對新問題的闡述。
  
  伊瑪目伊本·泰米葉(伊曆六六一年)
  
  在敍利亞出現了一位大學者艾哈邁德·本·泰米葉,他主張創制,推出見解,致力於研究,倡導改良,他著述頗豐,在其著作中提倡創制,號召回歸經訓。許多學生受到他的影響,著名的伊本·蓋義姆被認爲是勇敢、強記、博學、創制 方面的楷模,是教法獨立意識方面的偉大人物。
  
  循序漸進制定律例
  
  伊斯蘭教來臨了,寬容的阿拉伯人能夠接受限制他們自由的教法 律例,這些教法律例之所以能適合那些具有各種稟性又絕不可能即刻就放棄某些習慣的阿拉伯人,在於天啓的教法循序漸進地逐步制定律例,爲此《古蘭經》是根據不同事件,分別降示的。禁酒的律例就是這種逐步演進的事例之一,這符合阿拉伯人的心理。所以,《古蘭經》沒有一開始就禁酒,而是在有關酒的答案中,提到酒和賭博。“你說:這兩件事都包含著大罪,對於世人都有許多利益,而其罪過比利益還大,“(2:219)此節經文意味著放棄飲酒比飲酒好。
立法的各個階段
  
  第一階段:萌芽期,使者在世至伊曆十一年使者歸真。這一時期,持續了二十二年多。
  
  第二階段:直傳聖門弟子,再傳弟子時期,至伊曆一世紀之後不久結束。
  
  第三階段:成熟期,伊曆四世紀中葉結束,其間出現專著,出現教法權威的伊瑪目。
  
  第四階段:衰微期,一直持續至今日的傳統,然而,這一時期沒有出現整體創制。
  
  萌芽期,這時期降示《古蘭經》並有解釋《古蘭經》的聖訓,以“今天,我已爲你們成全你們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賜你們的恩惠,我已選擇伊斯蘭作你們的宗教。“(5:3)的經文結束了降示。
  
  顯然,麥加降示的經文未包函大量教法律例,因爲首要目的確認真主是獨一的,放棄偶像崇拜,而教法經文大多降示在麥地那。這一時期 教法建立在經、訓之上,每當使者遇到問題或發生了新事件,使者就等待真主啓示,若未接到啓示,他就自行解釋,他末隨私欲而言。閱讀《古蘭經》者便會發現其中有些經文是回答一些穆斯林向使者提到的問題,也會看到其中有些教法經文,是沒有設問而降示的。第一種如:“他們問你他們應該怎樣費用,你說“你們所費用的財産,當費用于父母、至親、孤兒、貧民、旅客,你們無論行什麽善功,者確是真主所全知的,“(2:215)第二種事例:真主在白德爾戰役中援助穆斯林,使他們俘虜了很多多神教徒。當使者就戰俘問題,徵求其門弟子的意見時,有些人主張處決戰俘,還有些人建議採取贖身的方式處理,於是使者同意按贖身方式處理。這是一項經商議後的決定。然而,真主責備使者採用收納贖金的方法,於是降經“先知在大地上重懲敵人之前,不該有俘虜。你們欲得塵世的浮利,而真主願你們得享後世的報酬。真主是萬能的,是至睿的。假若沒有從真主發出的以往的判決,那以吃自已所獲得的合法而佳美的戰利品,你們當敬畏真主,真主確是致赦的,確是至慈的。“(8:67--69)
  
  有時有些人向使者請教某一問題的律例,使者在沒有經文降示時就做了答復。如有人詢問海水,使者 說:“海水是潔淨的,其中死去的海生物是合法的。“
  
  直傳、再傳弟子時期
  
  在伊曆一世紀後不久結束的這一階段中,伊斯蘭教擴展到東西南北,穆斯林征服了伊拉克、大敍利亞、埃及、北非及其它地區。阿拉伯人與這些國家當地人雜居,必然要受到不同形式的影響,一些剌手的問題 需要解決,因爲萌芽時期 的教法不包括這些事件及新的社會關係。至此,伊斯蘭教法開始形成,它的原理才被挖掘、采擇,這就是(古蘭經)、聖訓、公議、類比。
  
  一些顯著例子可以說明這一時期直傳第子的創制方式。艾布·伯克爾如果遇到問題或敵方向他提出質問時,他首先查閱(古蘭經)若其中有所需求的律例,就以此判決,否則,他就在所知道的聖訓中尋找。若有之則以此而判,若經、訓中均末找到律例,就向直傳第子請教,若有結果則已,末果就召集一些知識淵博的人共商此事,之後,才根據他們的決議做出判斷。同樣,歐麥爾及其後的哈裏發也依此而行,我們有必要知道,直傳弟子曾在聖訓傳述方面因恐其失實、失誤而特別謹慎。

  一位老嫗來找艾布·伯克爾請教有關她的遺産問題,他說:據我所知你的這種情況,經訓中都沒有,不過我會詢問人們,此時,穆吉拉站起來說:“我聽到使者說過,可分給她六分之一。” 於是艾布·伯克爾需要找位元證人,後來穆罕默德·本·穆斯林對此予以證實,艾布·伯克爾就以此做了判決。到歐麥爾執政時,敞開了創制之門,由此,歐麥爾處理一些問題與艾布·伯克爾不同。他在處理曾與使者交戰過放棄了平均原則,他說:“對於財産我們和你們 任何人一樣,不過我們得到了安拉經典中的品級,我們從使者那得到了分配的份額。”所以他讓一部分人優越一部分人。伊斯蘭征服的疆域擴大是直傳弟子與再傳弟子分佈在不同地方的原因,所以這些學者,誦經者、懂得經訓的人及一些有建樹的聖門弟子對教法問題看法不一,也就不足爲奇。同樣,在一些人認爲是正確的聖訓,而另一些人則否定,這對創制影響很大,但分岐只是教法的枝節問題,而原理只有一個,並沒有分岐。綜述了這一時期之後,還需指出在這一時期出現了很多教法學家、聖訓學家,他們的觀點各異,有的非常接近經、訓,有的則遠離了經、訓,還有些沒有意義的奇異觀點。

  成熟期
  
  這是最重要的階段,因爲這是記錄和成熟時期。從伊曆二世紀初起,持續到四世紀中葉,長達 250 年左右,這一時期教法觀點成熟,並開始編輯聖訓。其間出現了一些旱期較大的聖訓派,直至今日它仍在伊斯蘭世界流行;同時,還出現了另一些獨立的派別,但隨著時間推移也就消聲匿迹了,再也見不到人們像聖訓派遵循其觀點那樣去保護這些獨立派別了。這一時期主要特徵有:
  
  一、倭瑪亞王朝衰敗後,于伊曆 123 年建立了阿撥斯王朝,阿撥斯王朝所制定的律例是這個國家公共生活中教法活躍的重要因素,也是針對那些必須以教法律例處理的重大事件而制定的。
  
  二、由於諸多因素,這一時期學術運動達到了頂峰,主要是將各學科知識及希臘哲學譯爲阿拉伯文。此外,還翻譯了一些波斯、羅馬人的著作,
  
  三、爲使穆斯林瞭解自己的宗教與教法,象查《古蘭經》那樣,查閱聖訓,一些偉大的聖訓學家開始將聖訓 編輯成冊。這些聖訓中最重要的幾大部的編者是:
  
  (1)艾布·阿卜杜拉·穆罕默德·本·伊斯瑪儀·布哈裏,卒于伊曆 257 年。
  
  (2)穆斯林·本·哈賈吉·尼薩布裏,卒于伊曆 261 年。
  
  (3)艾布·達烏德·蘇萊曼·錫吉斯塔尼,卒于伊曆 275 年。
  
  (4)艾布·爾薩·穆罕默德·本·爾薩·提爾密濟,卒于伊曆 279 年。
  
  (5)艾布·阿卜杜拉·穆罕默德·本·耶濟德·蓋茲維尼,以伊本·馬哲而著稱 , 卒于伊曆 303 年。

  也有些學者只認可五大部聖訓集,刪去了伊本·馬哲聖訓集。這些人認爲馬立克·本·艾奈斯的《穆宛塔聖訓集》取代了《伊本·馬哲聖訓集》。類似這些聖訓集,其中有些體例是按教法的重要基礎,一些教法學家從中採取了接近《古蘭經》精神的教法律例。因此,它對教法的發展、完善産生了很大影響。
  
  四、由於時期之長,僞聖訓之多,教法 學家面臨著許多難題。他們要去僞存真,以真實的聖訓闡釋律例,這就不免使他們對許多聖訓産生分岐,這也是學派層見疊出的因素。
  
  衰微期
  
  這是延續到今日的傳統時期,這一時期伊斯蘭國家分裂了,成爲許多國家,法學家踴躍研究的那種大國盛事也衰落了,出現了停滯不前的局面。當衰敗至極時,成吉斯汗之孫旭烈尢控制了巴格達,阿撥斯王朝最後一位哈裏發于伊曆 656 年被殺。由此,巴格達變成了一片瓦礫灰盡的廢墟。文化生活陷入低谷,在教法原理、細則的理論與實踐方面,四大學派中各派遵循者將精力集中在支援自己學派的伊瑪目觀點上,他們開始歌頌他們的伊瑪目,似乎真主只恩賜該派。爲此,他們 關閉了創制之門,故穆斯林被制約在前人的蹈常襲故之中。儘管如此,學術與政治在一些伊斯蘭國家持續發展。如:埃及、大敍利亞、摩洛哥、安德魯西。
  
  這一時期出現了一些偉大的學者,他們在教法及其它學科中取得了偉大成就,豐富了時至今日我們仍受益的伊斯蘭文化遺産。但這些教法學家和其他學科的學者,沒有獨立的創造,而是效法前賢人,創制不足,效仿極強。有些人盲從一些伊瑪目,似乎伊瑪目言論,如同《古蘭經》或聖訓一樣重要。最終出現了一場神聖運動,倡導並致力於放棄傳統觀念,對於專業學者敞開創制大門,這次運動的發起者是兩位偉大的學者伊斯蘭長老艾布·阿撥斯·太基丁·本·泰米葉,卒于伊曆 768 年。其學說宣傳者和他的門生艾布·阿卜杜拉·謝目斯丁·本·蓋義邁·焦孜,卒于伊曆 751 年。他兩向因襲盲從挑戰,倡導回歸經訓,復興前輩伊瑪目的方針,在這倆位伊瑪目之後才出現了瓦哈比思想的創始人,他的觀點學說實際就是伊本·泰米葉的思想學說。他全名爲穆罕默德·本·阿卜杜·瓦哈卜·奈吉迪,卒于伊曆 1206 年。他與伊本·泰米葉同出一轍,這一學派盛行于沙特內志地區。由此,瓦哈比學說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直到現在它仍是沙烏地阿拉伯王國的官方學說,同時,在沙特以外也有一些支持者竭力宣傳這一思想。這四個時期的教法律例,猶如一個人經過童年、青年、中年、老年四個時期,此外,對教法時期 還有其他劃分法,稱爲六個階段。
  
  第一階段,先知時期 的教法 。
  
  第二階段,四大哈裏發時期 的教法。
  
  第三階段,四大哈裏發之後至伊曆二世紀初期間的教法。
  
  第四階段,第二世紀初至第四世紀中葉期間的教法。
  
  第五階段 ,第四世紀中葉至伊曆 656 年巴格達淪陷時期的教法。
  
  第六階段,巴格達淪陷至今日的教法。
  
  這一劃分依賴於教法中有明顯迹象的一些特徵,大學者穆罕默德·本·哈桑·哈吉維教授主張第一種劃分法,他著有《伊斯蘭法學史的崇高思想》一書伊曆 1345 年出版。阿卜杜·瓦哈卜教授與《伊斯蘭教法原理與法學史》的作者觀點不同。謝赫穆罕默德·胡德裏·貝克教授則主張第二種劃分法,他於 1953 年出版了專著《伊斯蘭法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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