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學-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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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學

  伊斯蘭教基礎學科之一。阿拉伯語al-fiqh的意譯,亦稱“教律學”、“法理學”。以教義學為基礎,研究伊斯蘭教法的立法原則、創制原則,並闡釋教規、法例和訴訟程式等。伍麥耶王朝(661~750)末期和阿巴斯王朝(750~1258)前期,隨著伊斯蘭教勢力不斷向阿拉伯半島以外地區發展,安拉降示的“古蘭律例”和穆罕默德的“聖訓”條文已解決不了日益增多的社會問題和穆斯林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於是在聖城麥加、麥地那等地陸續出現一批專業的教法研究者,其研究的內容被稱作“教法學”。在對教法研究的過程中,由於對教法的淵源《古蘭經》和“聖訓”的理解程度不同,及所處環境各異等原因,而形成若干不同的教法學派。八~九世紀,教法學逐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先後出現了栽德、賈法爾、阿卜·哈尼法、奧紮儀、馬立克、沙斐儀、伊卜·罕百裏、紮希裏等10多位教法學家及其教法學派別。其中的“聖訓派”(亦稱“傳述派”)代表為罕百裏學派,被稱為“意見派”代表為哈乃斐學派,以及“紮希裏派”(意為“直解學派”或“字面派”)代表為達烏德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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