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葉派與遜尼派的主要分歧-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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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葉派與遜尼派的主要分歧

什葉派對“伊瑪目”的認識

什葉派學者認為,“伊瑪目”是伊瑪尼(信仰)的一個要素,猶如信仰真主的獨一性一樣;“伊瑪目”意味著:伊斯蘭共同體精神、教育、宗教、政治等各方面的領導權歸於相繼執政的十二位伊瑪目;這一領導許可權於法圖麥(Fatumah)的丈夫及其二子哈桑(Hassan)和候賽因(Husain),然後限於候賽因的部分家屬(候賽因曾與波斯國王之女什哈布努結婚)。[1]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就明文規定“伊朗的國教是伊斯蘭教及加法爾十二伊瑪目派。這一條永遠不變。”[2]

與信仰“伊瑪目”有關的信條有:這些伊瑪目們無過錯,像真主一樣知道未見之事,包括知道自己的壽限;絕對服從伊瑪目是宗教義務,“如果是伊瑪目發令,崇拜真主不是必須的。”[3]霍梅尼對此說:“伊瑪目們疏忽或失誤是不可想像的;我們相信他們洞徹與穆斯林利益有關的一切事宜。”[4]有了這一信仰,還必須相信“伊瑪目們擁有統治一切被造物的精神地位和天賦的哈里發權力,宇宙間的一切原子都要服從這一權力;什葉信仰的基礎之一是:任何人達不到伊瑪目們的精神地位,就是主所親近的天使、主所派遣的使者也達不到。”

相信“伊瑪目們擁有統治一切被造物的精神地位和天賦的哈裡發權力,宇宙間的一切原子都要服從這一權力;什葉信仰的基礎之一是:任何人達不到伊瑪目們的精神地位,就是主所親近的天使、主所派遣的使者也達不到。”

根據這一信仰,一切哈里發和穆斯林的統治者、法官,只要不屬加法爾派,統統都是暴君,法律上不允許訴諸他們。[5]因此,我們看到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要共和國總統必須是“信仰伊斯蘭共和國原則和國教的人。”其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了這一點。第一百二十一條又規定總統須發誓“恪守國教”。

為了保證不訴諸非加法爾派的法官和法律,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國民議會不得制定有違國教基本原則和律例的法律。” ”

根據加法爾派的信仰,第十一位伊瑪目約於十一個世紀前去世,故“伊瑪目”信仰規定:第十二位伊瑪目馬赫迪(Mahdi)五歲時已經隱遁(據什葉學者側重的說法),他沒有死,他將於末日前重返人間;隱遁伊瑪目在隱遁期間的權力不可動搖。因此,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伊瑪目馬赫迪隱遁期間(願主使之早日出現),烏瑪的領導權歸公正的學者……”

這這便是什葉學者的主張。但眾穆斯林學者認為,限於政治權力的世襲制是有分歧的問題,何況是集精神權、宗教權、政治權於一身、可由八、九歲或五歲的兒童繼承的世襲制呢?所以,他們斷然否定這種世襲制,因為沒有一段古蘭經或正確聖訓可以證明它,而且它與真主在古蘭經中所讚揚所命令的協商原則有直接衝突。

眾穆斯林學者強調,只有真主超絕於失誤、疏忽,與一切缺陷無緣;是人就有錯誤,除非受主保護的眾先知、眾使者。眾先知、使者的免誤性在於他們忠誠地完成自己的使命;他們不犯有損使命的罪過;他們不會違反自己宣導人們去做的內容。除此以外,使者在依個人見解處理問題有可能失誤,古蘭經《皺眉》章告訴我們:當使者(他是人類中至貴者)未理睬盲人時,即受到真主的責備。[6]

關於未見領域的知識,讀過古蘭經[7],就會發現許多古蘭節文把這類知識歸於真主獨具的德性之一。例如,古蘭經《高處》章(第七章)188節中真主對先知說:“你說:除真主所意欲的外,我不能掌握自己的禍、福。假若我能知幽玄,我必多謀福利,不遭災殃了。我只是一個警告者和對信道的民眾的報喜者。”

塔哈威——他是正統信仰的代表之一——把相信有人比先知更貴的人斷為卡菲爾(不信者)。[8]何況有些人把真主獨具的一些屬性歸於人,如知道未見、毫無過失、絕對服從,甚至可以命令不必去拜真主!

關於什葉派相信生活了近十一個世紀的第十二位伊瑪目,許多史學家指出,什葉派第十一位伊瑪目未曾生育,故未留下後代。[9]

提爾米濟、艾卜•達伍德所傳關於末日前出現的馬赫迪的聖訓中說:馬赫迪名如穆聖之名(穆罕默德),父名如聖父之名(阿卜杜拉);但第十二位伊瑪目名叫穆罕默德•馬赫迪•哈桑,齊爾米濟等所傳聖訓也說,馬赫迪將出自哈桑之後,而非候賽因之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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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卜托巴易:《什葉伊斯蘭教》第190- 211頁;阿里·哈桑:《伊斯蘭簡史》第230-231頁。

[2] 《憲法》第十二條。

[3] 《憲法》第二條;阿西菲:《薩拉提》第23-25頁。

[4] 霍梅尼:《伊斯蘭政府》第91頁。

[5] 同上,第86-87頁

[6] 《穆斯林聖訓實錄》卷四,第1782頁。

[7] 古蘭經3:145,179;6:59;27:65;31:34;72:26。

[8] 塔哈威:《信仰》第557頁。

[9] 伊本·泰米葉:《聖行之道》卷一,第37頁。

[10] 伊本·艾西爾·哲茲勒:《聖訓學大全》卷一,第330-3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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