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伊斯蘭中兩名女證人等於一位男證人?-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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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伊斯蘭中兩名女證人等於一位男證人?

為何伊斯蘭中兩名女證人等於一位男證人?這是對婦女的歧視嗎?

        首先,我想說的是,作證並非是一件輕鬆愉快的事情。君不見某些交通事故需要高額懸賞來徵求目擊者嗎?君不見某些案件的審理中證人需要帶著面具出庭嗎?君不見某些案件的審理中證人中途退縮嗎?如果作證意味著風險,伊斯蘭讓女子走開,讓女子儘量回避有什麼不對?

        其次,我想告訴你,《古蘭經》中幾次提及證人,然而並沒有特定證人是男性或女性。只有一處經文闡述了兩名女性證人等於一位男性證人。

        《古蘭經》中指出,在立遺囑時要求兩位公證人:「信道的人們啊!當你們中有人臨終作遺囑的時候,你們之間的作證,是你們(教胞)中兩個公證人的作證或別的兩個外(教)人的作證,倘若你們是旅行異鄉,而病勢垂危。」(5:106)。《古蘭經》指出,在離婚案件中要求兩位公證人:「你們當以你們的兩個公證人為見證,你們當為安拉而作證。」(65:2)。上述經文中提及的見證人,並沒有明確是男是女,也就說明作證時候,男女都可以。

        《古蘭經》中清楚地確定了一位女性證人等於一位男性證人,那就是在沒有別人在場,證明婦女清白時:「凡告發自己的妻子,除本人外別無見證,他的證據是指安拉發誓四次,證明他確是說實話的」。(24:6)而「她要避免刑罰,必須指安拉發誓四次,證明他確實是說謊言的」。(24:8)。

        不僅如此,婦女在某些時候還有優先見證的權力,在某些時候只需女人見證,而男子的見證不被接受,例如,在處理有關婦女的一些特殊事務如對亡者的洗浴,見證人必須是婦女。

        在《古蘭經》中,兩個女證人等於一個男證人的情況主要發生在處理經濟事務時。其內容如下:「信道的人們啊!你們彼此之間成立定期借貸的時候,你們應當寫一張借券,請一個會寫字的人,秉公代寫。……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個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麼,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這個女人出錯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2:282)此節經文告誡人們在從事經濟事務時最好將雙方的協議寫下來,並且請兩個人作證。如果可能,最好只是兩位男子。在沒有兩名男子的情況下,可請認可的一名男子和兩位女性作證。這樣的規定和伊斯蘭社會生活有關,在伊斯蘭社會中男子養家糊口,他們也往往比女性更善於處理經濟事務。兩個婦女可能只能起一個人的作用。讓兩個婦女等同一個男子作證不一定代表著歧視。如我們生病住院需要會診,我們本來打算找三個專家,可是其中一位不能出席,我們就改請兩個普通的醫生代替,難道這意味著對普通醫生的歧視嗎?

        在判斷謀殺案件時,伊斯蘭的學者們通常主張兩名女證人等於一位男性證人。道理很顯然,婦女對謀殺事件的恐懼感往往大於男子,讓女子作證,她的情緒化狀況很可能對事實產生混淆,再者作證有時候需要冒一定風險和壓力,而女性要承受的壓力和風險更大。伊斯蘭讓兩名女性證人等於一位男性證人來減輕婦女的壓力和風險,這怎麼是對婦女的歧視呢?


參考文獻

1、紮克禮·阿布獨客禮目·納卡/著  哈默德·穆薩/譯《二十個有關伊斯蘭之最常見的問題 》 網址http://bbs.norislam.com/dispbbs.asp?boardID=2&ID=2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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