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的飲食禁忌-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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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的飲食禁忌

  伊斯蘭教對穆斯林規定的飲食戒律。伊斯蘭教興起後,古蘭經文將自死動物(包括掐、打、砸、摔、碰致死或猛獸吃剩的動物肉)、動物流出的血液、豬肉和誦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動物列為不潔之物禁止食用。後因酒醉造成穆斯林之間不和並影響宗教功課而又宣布酒為禁品。隨著伊斯蘭教的發展和非阿拉伯各民族的信教,非阿拉伯各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生活習慣隨之也滲透到伊斯蘭教內。伊斯蘭教的聖訓傳述家、教法學家根據《古蘭經》的原則審定了外來的生活習俗,對飲食禁忌又作了具體的規定:凡有犬齒且獵食其它動物的猛獸、凡有利爪且捕食其它動物的猛禽以及大象、騾子、鼠類和爬行動物均不可吃。由於這些聖訓傳述家和教法學家所處的地欄位和出身的民族不同,在共認《古蘭經》禁食條令的前提下又有小的不同,如馬肉、蛙類肉、兔肉以及魚類以外的海味,有人主張可吃,有人主張不可吃。同時,依據聖訓“凡是醉人之物均為禁品”的原則規定,所有致醉的飲料和致痲痺的毒品如鴉片、大麻、嗎啡、海洛因、可卡因等均為禁品,食用屬違法。

  伊斯蘭教之所以對肉類食物採取有限的禁忌,是出於“重視人的心靈純潔和身體保健”,停止人們吃飲不潔和致罪的東西。認為動物自死是因疾病,或為衰老,或為中毒;血液往往殘存有害物質;豬形態醜陋,不擇飲食,性惰嗜臥,乃動物中最不潔者。此三類出於衛生原因不可吃。至於禁食“誦非安拉之名宰殺”動物,是因當時多神教徒宰殺動物時,必誦自己所崇拜的偶像名子,伊斯蘭教為了從思想上清除一切形式的多神崇作法,遂禁止穆斯林食用以誦偶像名字而宰的牲畜之肉。同時,要求穆斯林宰殺牲畜時必須誦安拉之名,並切斷牲禽的喉頭到胸脯這段部位的食管、氣管和兩條動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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