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賦予兒童的權利-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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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賦予兒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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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年青的夫婦正在迎接第一個新生命降生﹐這時的心情不知怎樣形容。 人間的各種期待和歡樂﹐沒有再比這時更為強烈的﹐但是也伴隨著種種猜測和懮慮。 孩子出生後長得什麼模樣? 是男孩還是女孩? 是否一切都健康? 取個什麼樣的吉祥名字? 住房怎樣重新佈置? 這個孩子將來怎樣喂養﹑童年教育﹑生存條件﹑婚姻大事﹐等等疑問﹐有許多喜﹐也有許多懮﹐多半是難以確定。 想得實際一些﹐孩子出來之後由誰照管﹐家裡的經濟實力如何? 是否請祖母來幫忙﹐還是妻子為了孩子就辭去工作?

  這一對情侶在等待新生嬰兒到來的幾個月期間﹐浸沉在歡樂和興奮中﹐討論不完的話題﹐但是從來沒有想到過一個根本的問題﹕孩子有哪些天賦的權利? 真主恩賜這一對夫婦新的生命﹐愛妻的結晶﹐未來的希望﹐真主同時向未來父母提出了哪些要求和責任? 如果他們能覺悟到做父母的天賦使命﹐那麼﹐這一對年青夫婦將成為更為合格的父母。

  兒童的權利應當從什麼時候開始? 這個問題﹐真主的最後使者先知穆聖早有了回答﹐他說﹕“要慎重選擇你的配偶﹐因為你們的血統將顯示一切。”(伊本'馬哲聖訓集) 穆聖告誡人們﹐為了優秀的後代﹐孩子的利益應當從結婚前就開始考慮﹐用現代的話來解釋﹐未婚的男女在選擇配偶時要考慮後代的遺傳基因。 父母應當為孩子將來有一個恩愛夫妻的父母和道德高尚的家庭考慮﹐這是未出生嬰兒的第一個權利﹐這個權利受到伊斯蘭法律的保護﹕男女有選擇理想配偶的自由。

  一﹑未生嬰兒的權利

  西方世界天天在為人權爭論不休﹐也捎帶討論兒童的權利﹐但是從來沒有人想到﹐未生嬰兒有什麼權利。 以西方文明的標本美國為例﹐根據美國最高法庭公佈的文件 (卷宗編號﹕Roe vs Wade)﹐在過去的25年中﹐有3500萬剛要出生的嬰兒在墮胎中喪命。 根據先知穆聖的聖訓﹐女子子宮中的受精卵在第120天時﹐真主就注入了生命的靈魂﹐所以﹐從那以後進行墮胎的手術就等於殺害生命。 伊斯蘭的法制禁止晚期墮胎﹐是因為保護未出生的新生命﹐制止那些不知對真主感恩的人間醫生們﹐他們如同古代蒙昧時期的人一樣愚民無知。

  不論是出生以後﹐或者是出生前﹐嬰兒都是沒有自衛能力而無過錯的人﹐殺害他們是違背正道的迷誤行為﹐將受到真主的懲罰。 真主在【古蘭經】中警告說﹕“愚民無知地殺害兒女﹐並且假借真主的名義把真主賞賜他們的給養當作禁物的人﹐確已虧折了﹐確已迷誤了﹐他們沒有遵循正道。”(6﹕140)

  迫使孕婦晚期墮胎的行為是大罪過﹐因為﹐兒童的生命不是從出生後才開始的﹐出生前的墮胎也如同殺死一個活人一樣屬於殺人的大罪。 每一個生命的開始﹐都伴隨著他的生存真主同時恩賜了他生命所需的物質給養﹐所以﹐因為害怕貧困而殺害嬰兒是真主所不允許的愚昧行為。 【古蘭經】說﹕“你們不要因為害怕貧窮而殺害自己的兒女﹐我供給他們和你們。 殺害他們確是大罪。”(17﹕31)

  作為一個家庭承擔養育責任的父親﹐他應當盡一切努力為全家獲得衣食﹐因為真主在【古蘭經】中指定了丈夫對妻子的責任﹐其中也包括對未出生嬰兒的保護﹐如“你們當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們住在你們所住的地方﹐你們不要妨害她們﹐而使她們煩悶。 如果她們有孕﹐你們就應當供給她們﹐直到她們分娩。”(65﹕6)

  養育幼年的嬰兒應當是父母雙方的責任﹐這是真主的指示﹐如【古蘭經】說﹕“做母親的﹐應當替欲哺滿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嬰兒兩週歲。 做父親的﹐應當照例供給她們的衣食。 每個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責成。”(2﹕233)

  根據【古蘭經】和聖訓而制定的伊斯蘭法制﹐對懷孕的婦女有詳細的保護條例﹐要保證她們的生活供養和精神愉快﹐即使在她們觸犯了刑律﹐婦女在懷孕期間﹐不得對她們實行懲罰﹐並且必須照顧好她們的生活﹐以保證嬰兒順利出生。 這是伊斯蘭對出生前嬰兒賦予的基本生存權利。

  在伊斯蘭世界﹐有一個廣為人知的案例﹐那是先知穆聖親自判決的一個懷孕婦女罪行案件。 一位賈麥德部族的婦女前來自首﹐她對真主的使者說﹕“我是一個犯了通姦罪的女人。 願意接受你的懲罰。” 穆聖告訴她明天再來。 翌日﹐這個婦女又來到穆聖那裡﹐她說﹕“我按你的要求再次來見你﹐你是否打算像對待瑪依芝那個女人一樣處罰我呢? 不過﹐我現在懷有身孕。” 穆聖鄭重地回答她說﹕“那麼﹐你就回家去。 等到你生產了孩子以後再來。” 過了幾個月﹐那個女子抱著嬰兒出現在穆聖面前﹐她說﹕“我來了﹐因為﹐孩子已經出生。” 穆聖再一次讓她回去﹐告訴她安心給孩子哺乳﹐等到孩子能夠自己用手吃食物的時候給他斷奶﹐再來談她本人的罪過問題。 後來過了很久以後﹐這個女子來到穆聖面前﹐她說已經給孩子斷了奶﹐孩子能夠自己用手吃飯了。 這時﹐先知穆聖命令司法官員對這名婦女過去的罪過依法處理。 這個案例的詳情記錄在《阿卜'達吾德聖訓集》中。 這個事件體現了伊斯蘭法制對兒童權利的保護精神﹐即使這個嬰兒是通過非法的渠道來到人世﹐這不是他的責任﹐嬰兒的生命權利應當受到保護。

這就是真主在【古蘭經】中規定的法律精神﹐“一個負罪者﹐不再負別人的罪。”(35﹕18) 雖然嬰兒還沒有出生﹐他已經被伊斯蘭視為是一個正常的人應當享有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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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生嬰兒哺乳

  新生嬰兒喂養的問題在西方世界已經爭吵很久﹐例如年青夫婦為了生活的自由愉快而推脫養育嬰兒的責任﹔曾經有一個時期﹐西方的“科學家”發現婦女哺乳會使婦女失去苗條的體形﹐因此﹐許多母親不給嬰兒哺乳﹐代之以牛奶等加工食物。 有幸的是﹐這些“科學家”的最新發現﹐人奶對於嬰兒有無法代替的優點﹐例如比用牛奶喂養使嬰兒成長快﹑防禦疾病﹑更加聰明等﹐這樣才使千千萬萬嬰兒獲得福音。

  伊斯蘭的法制自古以來根據經訓的原則﹐對嬰兒用人奶喂養是他們的基本權益﹐肯定人奶是真主對嬰兒的恩賜﹐是他們不可剝奪的權利。 嬰兒在生長發育期間﹐應當受到哺乳和關懷﹐不但他們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與他們有關的人也都受到保護。

  【古蘭經】說﹕“做母親的﹐應當替欲哺滿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嬰兒兩週歲。

  …… 如果你們另僱乳母哺乳你們的嬰兒﹐那麼﹐你們毫無罪過﹐但須交付照例應給的工資。”(2﹕233)

  假如在哺乳期間﹐夫妻離婚﹐根據伊斯蘭法律﹐父親一方有責任為嬰兒的成長負擔撫養費﹔假如﹐母親由于某種原因拒絕或無法給嬰兒哺乳﹐那麼﹐父親一方的責任給嬰兒尋找合適的乳母﹐保證嬰兒的成長和健康發育。 這些法律規定主要是保護兒童。 【古蘭經】說﹕“如果她們有孕﹐你們就應當供給她們﹐直到她們分娩。

  如果她們為你們哺乳﹐你們應當報酬她們﹐並且應當以正義而相商。 如果你們的意見不合﹐就讓別的婦人為他哺乳。”(65﹕6)

  根據聖妻阿依莎的傳述﹐先知穆聖說﹕“母親對嬰兒的哺乳﹐就象懷孕生產和男女結婚一樣﹐具有建立人間親情的意義。”

  三﹑兒童的其他權利

  兒童是人生的一個特殊時期﹐他們沒有生存的能力﹐需要受教育﹐獲得各種福利和保護﹐伊斯蘭的教義保證了他們的所有基本人權﹐使他們的生活和生命都受到保護。

  伊斯蘭國家的傳統是﹐根據【古蘭經】和聖訓演繹而生成的許多法律條款不但保證了兒童生存所必須的衣食﹐而且對他們的人格尊嚴也十分重視。

  人生在世都有一個名稱﹐雖然只是個人的符號﹐伊斯蘭不相信姓名有什麼迷信的聯想﹐但卻代表了一個人的尊嚴和人格﹐同時﹐一個美好的名字伴隨著一生﹐能起到精神上的鼓舞和鞭策作用﹐或者是自己奮鬥和追求的告標準。 世界上沒有一種文明對兒童起名字有什麼法律規定或原則的要求﹐只有伊斯蘭對成為父母的穆斯林要求他們必須為自己的兒女選用一個好名字﹐這是一個很嚴肅的責任﹐代表了兒童的權利和未來的人格﹐因為伊斯蘭認為﹐一個人的名字要在今後兩世使用﹐而且﹐便於子孫們記憶和成為他們學習的榜樣。

  先知穆聖說﹕“你們應當取一個好名字﹐因為﹐到最後審判日﹐你們的名字和你們父親的名字都將被點到。” 先知穆聖曾經對他的弟子們說﹐他最喜歡的名字如“阿布杜拉”﹑“阿布杜'拉赫曼”等(穆斯林聖訓集)。 艾布'穆薩說﹕“真主恩賜我一個兒子﹐我抱著孩子去看望真主的使者﹐他為孩子取名為易卜拉欣。”(布哈里聖訓集) 穆斯林喜歡為兒女取歷代先知的名字﹐希望孩子長大時刻不忘先知的優秀品質﹐敬畏真主﹐效忠與伊斯蘭正道。 先知穆聖曾經為許多人改過名字﹐如有一個人的名字叫“哈爾伯”(戰爭)﹐穆聖勸他改為“斯勒目”(和平)﹔穆聖來到一個地方﹐人們告訴他﹐這裡的地名是“艾廢拉”(骯髒)﹐穆聖說﹐這個地名不好聽﹐應該改為“卡迪赫拉”(綠色大地)。

  伊斯蘭許可對兒童用愛稱﹐或綽號﹐但是﹐原則同對待成年人一樣﹐必須用有積極意義的比喻或用詞﹐不許可帶有戲噱和污辱性的意思。 早期的穆斯林就有用動物名稱表示兒童天真活潑的愛稱﹐如先知穆聖曾經用“努格海爾”(一種阿拉伯美麗的小鳥)稱呼一位弟子家的小男孩 (穆斯林聖訓集)。

  兒童跟隨著父母生活﹐他們沒有選擇環境的能力﹐但是伊斯蘭制度要求家長要為子女選擇美好的生活環境﹐因為﹐在一個壞環境 中﹐兒童本來具有的純潔天性和穆斯林的本性將受到污染﹐心靈受到摧殘﹐使他們成為性格惡劣的人。 因此﹐選擇一個文明高尚的生活環境培養子女長大成為優秀的穆斯林﹐應是伊斯蘭賦予兒童的權利之一。 這個問題﹐現在尤為重要﹐許多人認為﹐有了舒適的家居條件如高樓大廈﹑汽車﹑電話就是是兒童生活的好環境﹐但是﹐現代的西方文化通過廣告﹑電視和商品﹐無空不入﹐侵入到每個家庭。 西方的社會學家們發現﹐大部份兒童罪犯﹐如早戀﹑早孕﹑殺人﹑吸毒﹑搶劫﹐都是受電視節目教唆的惡果。 伊斯蘭的原則應當保護所有的兒童﹐是穆斯林也好﹐不是穆斯林也好﹐使他們幼小的心靈受到傷害是社會的罪過。

  受教育是兒童的一個基本權利﹐伊斯蘭對男女兒童受教育沒有任何區別和限制﹐而且根據聖訓的規定﹐兒童受正式教育的年齡應當在四歲時就開始。 伊斯蘭的教育以德育為核心﹐培養他們一輩子做好人﹐同時注重兒童的工作技能的教育﹐使每個人有一技之長﹐服務於社會﹐造福人類﹐也是個人的生存之道。 關於伊斯蘭對兒童的教育問題﹐另有專題討論。

  不論是戰爭或者是災難﹐任何伊斯蘭政權都根據伊斯蘭的法制宣佈禁止傷害婦女和兒童﹐這是伊斯蘭的傳統﹐也是著名的聖行﹐因為﹐在每次戰役開始前﹐先知穆聖都向穆斯林將士鄭重宣佈作戰紀律﹐其中必然有“禁止殺害婦女和兒童”的禁令。

  《布哈里聖訓集》中有這樣一個歷史記載﹕穆聖的一名弟子喀比布'艾迪耶在白德爾戰役中被敵人俘虜﹐敵人準備殺死他為他們死在戰場上的將領報仇。 喀比布被拘留在一個敵人軍官的家中﹐家庭主婦走進房間看見喀比布在用一把鋒利的剃刀刮臉﹐而他家的一個小男孩坐他的腿上玩耍。 這個家庭主婦嚇的魂不附體﹐但是﹐喀比布卻冷靜地說﹕“你以為我會殺死這個男孩嗎? 你錯了。 真主的使者教導我們﹐在戰爭中絕不許可傷害婦女和兒童。 我怎麼敢違背這個命令呢?”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用伊斯蘭精神培訓的穆斯林戰士﹐把保護兒童的生命當作自己的天職﹐因為真主的使者保證了給予他們受保護的權利。

伊斯蘭國家的法律都有一章保護棄嬰和迷途兒童的條例。 法律規定﹐任何人凡是發現有被遺棄的嬰兒﹐或者走失方向而迷路的兒童﹐必須給予保護。 如果有人曾經看見一個棄嬰或迷途兒童而沒有關心和照顧他們﹐這個人將受到謀殺兒童的同等懲罰。 發現這樣兒童的人﹐應當收養他們﹐但不許可對他們虐待。 如果在被棄或走失的兒童身上發現有錢財﹐可以使用這些錢養活他們﹐除非有人說﹐這些錢財不是兒童的﹐而屬於他們。 如果﹐發現被遺棄和迷途兒童而沒有能力擔養的人﹐可以送交當地政府收養。 這些都是伊斯蘭國家一般法律的規定﹐是穆斯林國家路人皆知的基本生活常識﹐因為這些條例是根據伊斯蘭經典教義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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