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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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大事﹐尊重父母
2003.7.11  3:01:46 PM      閱讀11434次
 (阿里譯自Renainssence com PK﹐伊光編譯)
    


   社會的穩定與均衡取決於人民的情緒﹔舉國上下的老百姓豐衣足食﹐自由安定﹐結果使整個社會得到安寧﹐夜不閉戶﹐路不拾遺。 任何地方的人民造反﹐都是社會制度成了問題﹐官逼民反﹐例如官僚無道、廠長或地主殘酷剝削、妻子不堪丈夫的欺凌和虐待﹐受壓迫的人要為自由和自尊而反抗。 在一個家庭之中﹐父母對兒女的婚姻橫加干涉﹐兒女就要為自由而反抗﹐父母堅持命令﹐雙方發生對抗﹐導致家庭不和﹐關係緊張。


  穆斯林家庭遵從《古蘭經》和聖訓﹐順從真主的法度﹐合乎人性﹐順乎天理﹐化解矛盾﹐祈求和平與安寧。 真主的啟示是對人類的仁慈和憐憫﹐因為人性中有許多缺陷﹐例如固執己見﹐搖擺不定﹐因為情緒極端﹐怒火中燒﹐人際關係失常﹐矛盾激化﹐發生對抗。 真主啟示的伊斯蘭精神﹐實質在於中正﹐中正則平衡和穩定﹐如同宇宙萬物的運行規律。 社會亦然﹐人人都服從真主的真理﹐以理服人﹐心平氣和﹐成就便是國泰民安﹐家庭和睦。 對於兒女婚姻大事﹐伊斯蘭有兩個基本原則﹕其一﹐伊斯蘭把家庭建設看成是社會的基礎﹔其二﹐伊斯蘭保護男女婚姻自主﹐雙方都有同等的自由選擇權利。 伊斯蘭的中正思想體現在婚姻問題上﹐就是二者兼顧﹐調和矛盾﹔中正就是和睦、穩定與和諧。


  真主造化人的本性就是脆弱的﹐獨自無法生存﹐每個人都需要精神力量和物質支援。


  根據伊斯蘭的教導﹐精神來自服從真主的啟示﹐物質保證來自家庭與社會的合作。 單獨一個男人﹐或一個女人﹐都不成其完整的生活﹐通過婚姻的男女配合﹐才構成俗話說的“生態平衡”﹐婚姻構成家庭﹐男女雙方從家庭中獲得精神安慰﹐生活穩定﹐共同創造物質財富。 在一個家庭之中﹐男女互相需要對方﹐補充自己一方的空虛和不足﹔婚姻是一種社會契約﹐兩個人的協定﹐保持永固的協作關係。


  《古蘭經》說﹐婚姻和家庭使雙方感到慰藉和倚靠﹐“真主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憫。”(30﹕21)


  家庭不是一個單純的“兩人世界”﹐他們擔負重大的撫養子女的責任﹐新一代的人類必須從家庭中誕生和成長﹐父母的責任就是要為幼年的兒女創造最佳的生活環境﹐時刻對他們關懷和愛撫。 家庭是人類幼苗健康成長的基地和溫室﹐決定了他們一生的精神信仰、道德品質、文化素質和生存能力。 離開家庭的青年男女﹐自己決心開創一番轟轟烈烈的事業和錦繡前程﹐建立自己的家庭﹐他們的成功取決與家庭父母、祖父母和所有親人對自己的培養和關懷。 在社會上事業成功﹐獨立生存的新一代﹐有責任回報老人的養育之恩﹐連同與父母有關的叔伯和母系親屬﹐經常來往﹐互相關心﹐構成一個家族的網絡。 這個獨立的社會體系產生於初戀時年青男女的感情和婚姻契約﹐每一對年邁的老祖父母都能回憶起他們當初戀愛時的情形﹐從結婚時起﹐肩負了重大責任﹐渡過了尋求工作養育一家人的艱難經歷。 伊斯蘭十分重視這種維繫家庭的精神力量﹐使社會和平穩定﹐家庭幸福溫馨。


  西方世界近百年來在家庭問題上迷失了方向。 工業家捲入了市場經濟的拼死競爭﹐需要更多的廉價勞動力﹐需要擴大社會需求有人購買商品﹐他們買通文人們為他們製造社會學理論﹐提出婦女從家庭中解放出來的口號﹐迫使個人不倚靠家庭﹐而倚靠社會和市場﹐給工業家創造滾滾來的紅利。 西方人發明了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目的是加快生產速度﹐讓婦女充斥勞動市場﹐等待僱佣。 家庭的價值成為市場競爭的犧牲品﹐家庭制度受到衝擊和破壞﹐社會給他們灌輸勞動自立最光榮﹐生活享受尋求社會服務﹐生老病死依靠社會福利﹐人的功能是配合機器加緊生產﹐生命的意義就是物質享受﹐只要有人僱佣﹐忠於老闆﹐一切都不用懮愁﹐他會把你的油水榨乾。 人類的家庭變成歷史傳統﹐守舊的人才眷戀家庭﹔新時代的人類﹐活著就是做工﹐掙錢和花錢﹐人的性質改變了﹐成為經濟動物。 一百多年的實踐﹐社會弊病層出不窮﹐根源是每個人從家庭中連根拔起﹐家庭變成了簡單的住房﹐那裡有最現代化的生活設備﹐就是沒有人情﹐沒有體貼和溫馨。


  伊斯蘭的原則堅持不渝﹐ 家庭是社會的基石﹐維護家庭是享受真主恩賜的仁慈和憐憫﹐先齊家﹐才有穩定的社會和國家﹔沒有家庭和人性的基礎﹐社會只是奴隸交易的市場。 伊斯蘭對家庭的根本原則和立場從不改變﹐並且為人類的家庭體制確定了完整的法律和規則﹐引導信士遵守結婚、離婚、改嫁、多妻、丈夫和妻子的權利和義務、教育子女、財產管理、遺產分配的制度﹐保證家庭體制有效經營﹐健康運行。


  先知穆聖說﹕“沒有監護人在場的婚姻是不嚴肅的。 如果找不到監護人﹐可以請當地的伊瑪目代理。”《提爾密濟聖訓集》 這一段聖訓強調了婚姻與家庭的社會意義﹐建立家庭具有超越一切的重要性﹐父母被認為是最佳的結婚監護人。 顯然﹐在父母支持下的新婚夫婦﹐也必將受到父母的關心和保護﹐因為一個年輕家庭的建立意味著一個家族的擴大和衍生。 許多伊斯蘭國家的婚姻法規定﹐如果父母不願出面作婚姻監護人﹐法律有權干涉。 如果父母反對子女結婚向法庭提出充份理由的申訴﹐法律有權制止他們結婚﹐宣佈婚姻無效。


   這是伊斯蘭法律根據經訓對某些特殊婚姻情況的裁判﹐並非所有的婚姻都須受法庭審問﹐因為婚姻中的關係﹐感情重於儀式﹐道德重於法制。 社會的公德主要靠民眾的自覺來維持﹐伊斯蘭對一切社會問題都偏重與防範於未然的教育﹐勸導民眾遵守合理的社會道德。 在家庭和婚姻問題上﹐伊斯蘭的原則要求兒女與父母共同協商﹐互相支持與合作﹐保護家庭的價值觀﹐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因此﹐兒女的婚事以自主為原則﹐但也要重視父母的意見﹐爭取父母的同意和支持。 如果父母的要求很客觀﹐而且合理﹐兒女就應當理性地讓步﹐顧全大局﹐尊敬父母。


  只有在情勢走向極端﹐兒女為婚事與父母發生對抗的情況下﹐伊斯蘭的法制以保護婚姻自主為根本原則﹐父母無權強制兒女同他們選定的人成婚。 但是﹐兒女對父母的要求不能不認真對待和考慮﹐為了維持大家庭的社會關係﹐年輕人應當沉思老人對後代家系的長遠考慮和家庭新成員的感情基礎。 結婚的目的不僅是為了兩人的小家庭﹐兩人的結合牽涉到一個家族和社會的許多關係﹐人終究是社會的一員﹐不能對社會影響沒有一點考慮。


   聖訓中記載這樣一個事件。 有一天﹐一位姑娘前來向聖妻阿依莎訴苦﹐她的父母要她嫁給她有錢的堂兄﹐她不喜歡這個小伙子。 阿依莎讓她等著穆聖回來﹐直接向他訴說這件事。真主的使者回到家之後﹐耐心地聽完這位姑娘的講述。 穆聖派人去把她的父親請到家來。 她的父親來到時﹐穆聖當著大家的面對她父親說﹐應當讓女兒選擇心甘情願的事。 後來﹐這位姑娘接受了父親提議的婚姻﹐她說﹕“我只是希望知道﹐在婚姻問題上﹐我有沒有自己作決定的權利。”


   在伊斯蘭的法制社會中﹐兒女的婚姻應當尊重父母的意見﹐事先同父母商議﹐身為父母有道義的責任關心兒女的喜好和利益﹐因為婚姻的結果是年輕的夫婦經營自己的家庭﹐他們之間相依為命的時間很長。 兒女長大成人﹐思想和經驗成熟﹐對個人前途和社會責任都有了自己的規劃﹐父母對待結婚年齡的兒女不能象對待兒童一樣不相信他們的判斷智慧和生活能力﹐應當允許他們充份的自由﹐選擇自己的人生道路。 父母超越自己的權利範圍﹐包辦代替﹐發號施令﹐將會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


   另一方面﹐年輕人充滿了激情和朝氣﹐感情容易衝動﹐難免會有考慮不週到的地方﹐父母應當相信兒女的理智﹐看到不合適的問題可以展開對話和溝通﹐講明道理﹐耐心說服。 年輕人做錯了一些事﹐也不要對他們苛求﹐對他們應當寬容﹐使他們在失誤中吸取教訓﹐期待他們會有理解和覺悟的那一天﹐會有懺悔和回頭的時候。 不到事態發展到極端程度﹐不要對兒女婚事放棄監護權。 長輩和晚輩互相尊重﹐共同協商婚姻大事﹐有助於兒女的生活前途﹐也有助於加強家庭和親屬的關係。


  父母的關心和愛護﹐不論是不是一種權利﹐對年輕人的成長是絕對有利的。 凡是離家出走、逃學、輟學、吸毒、賭博、自甘墮落、男盜女娼的人﹐都是從小缺乏家教﹐沒有家庭溫暖的孩子。 父母之愛使嬰兒感到安全﹐使青少年在這個舉步惟艱的社會中有靠山﹐使年青人在社會的奮鬥中感到有人支持和關心﹐可以大膽地挺身前進﹐成就一番事業。 大凡成大事業者﹐並且品行端正的人﹐都在父母的關懷中得到過家庭的溫暖。 一個人到了結婚的年齡﹐不要自以為羽毛豐滿﹐用不著年老的父母了﹐可以忽視他們的意願﹐完全自行其事﹔不要忘記﹐他們曾經為你付出一生辛苦﹐你對他們的精神安撫和關懷﹐這是一個人起碼的道德和天職。 服從父母合理的意願就是具體的孝敬﹐真主將給你豐厚的賞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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