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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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運動與伊斯蘭(上)
2003.5.13  9:29:22 AM      閱讀9508次
 (阿里譯自Islamic City﹐Islamic Tradition and the Feminist Movement by Dr Lois al Faruqi﹐伊光編譯)
    


  不論生活在世界任何地方的穆斯林﹐都面臨著以西方主流社會倡導的婦女運動的衝擊﹐儘管各地有不同程度的反應﹐但是﹐只要是保持伊斯蘭信仰價值觀的穆斯林社會﹐必然以傳統的準則審視在他們身邊發生的婦女解放運動。 總的來說﹐穆斯林社會不反對現代的婦女運動﹐當他們看到婦女的社會地位的改善﹐表示讚許﹐因為婦女作為與男子平等的人﹐伊斯蘭的精神支持她們人格的尊嚴和積極的社會地位﹐但是﹐所有的穆斯林並不希望看到以解放為名使婦女行為放蕩﹐破壞家庭﹐拋棄基本人倫道德。 伊斯蘭的學者們主張與西方婦女運動合作﹐甚至競爭﹐接受其中合理的部份﹐使伊斯蘭的制度在實踐中更加有生命力﹐適應現代的世界環境。


  穆斯林對待世界範圍的婦女運動的立場﹐不僅來自伊斯蘭的經典教義﹐而且來自數千年穆斯林地區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因此﹐婦女地位的社會變革牽涉到整個社會的經濟、文化和心理的調節。 假如允許完全西化的婦女解放運動﹐如西方社會希望的那樣﹐那麼﹐整個穆斯林社會將面臨崩潰和混亂﹐破壞傳統的綱紀和生活的原則﹐導致天下大亂﹐這將遭到全社會的反對﹐每個穆斯林女子也不希望這樣。


  本文試圖從幾個主要方面分析穆斯林傳統社會的文化和心理基礎﹐以及他們對現代社會的期望﹐然後再考慮如何把穆斯林社會的婦女運動引向對社會有利的方向。


  第一、家庭體制


  在伊斯蘭文化影響下的穆斯林社會﹐是以家庭為基礎的穩定社會。 穆斯林不喜歡西方式的夫妻兩人世界的“核心家庭”﹐他們習慣于三代同堂、四代其昌的大家庭﹐許多人居住在一幢大房子裡﹐男女有分工﹐各守其責﹐互相配合與寬容。


  《古蘭經》對幾代同堂的家庭給予鼓勵和指導﹐伊斯蘭法制對大家庭有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即使不住在同一個家族大院中﹐血親關係仍舊十分密切﹐互相在心理、經濟和政治上緊密聯繫﹐彼此疼愛和照顧而且有信仰的責任感。 有關的內容可以查看《古蘭經》以下章節﹕(2﹕177﹔ 4﹕7﹔ 4﹕176﹔ 8﹕41﹔ 16﹕90﹔ 17﹕26﹔ 24﹕22)。


  穆斯林的家庭傳統對年輕男女的婚姻給予密切關注﹐並且依據嚴格的法制﹐而西方人把婚姻過份個人化﹐把家長的意見視為某種程度的干涉個人自由和妨礙個人幸福﹐法律不承認父母對兒女的婚姻大事有合法的責任和義務。 穆斯林的傳統把父母和親屬對年輕人婚姻的關心認為是愛護和幫助、社會責任、經濟保護﹐他們不但要關心婚姻的人倫道德和雙方親家的社會背景和經濟基礎﹐而且要尊重兒女的愛情選擇和未來前途﹐以保證他們人生起步的成功。 新婚夫婦的新家庭與雙方父母保持緊密關係﹐不但經常請教生活指導﹐而且也是經濟的主要依靠﹔小夫妻在感情發展的過程中受到老人們的關懷﹐防止他們爭吵和破裂﹐這種關懷逐漸減少﹐直到他們感情鞏固和經濟獨立。 當他們有了兒女之後﹐祖父母仍舊視為自己的責任﹐代他們撫養﹐承擔他們的一切家務勞動。 在一個多數都是三四代人同住一個大院的社會中﹐個人和家庭對社會服務的需要很低﹐例如婚姻介紹所、幼兒園、老人院、尋找一夜情的單身俱樂部。 如果年青的夫婦都是雙職工﹐每天早出晚歸去工作﹐他們可以不必懮慮託兒和家庭伙食問題﹐因為退休的老人自願承擔起這些責任﹐甘心為成年的兒女服務﹐直到衰老。 大家庭的互相協作精神使年青人感情更加穩定、性格溫和、敬老愛幼﹐互相仁愛寬厚﹐彼此都有強烈的社會責任和生存意義﹐因此離婚率和社會犯罪率都降到最低﹐孤獨和自殺的可能性根本就不存在。


  第二、個人主義


  穆斯林的社會學家們在研究西方家庭體制時發現﹐一百多年前的歐洲也實行大家庭制度﹐夫妻二人世界的核心家庭形式的出現是適應現代工業化和消費型社會的需要。


  社會的集體大生產和商業性質的市場經濟需要每個人出盡力氣﹐同時個人的生存一切依賴社會服務﹐養活整個社會的服務業﹐因此必須放棄家庭的責任﹐沒有時間養育子女和照顧老人。 精力旺盛的年青人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奮鬥﹐人生的目標是提昇社會地位和經濟保障﹐個人主義走向極端﹐為個人的自由而放棄了大家族的溫馨和婚姻的穩定﹐對父母、兒女和親屬都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六親不認。 在穆斯林社會中﹐個人的感情和物質需要以及生存的穩定和安危深深地紮根在大家庭中﹐伊斯蘭的教義和法律承認他們的個人需要﹐並且保護他們的需要﹐使人生活得更有人性。


  在穆斯林社會中﹐沒有一個人自視是獨往獨來的天馬行空﹐與任何人沒有關係。


  每個人都是整體社會中的一個部件﹐彼此受牽連﹐互相關心﹐人人有貢獻﹐這就是家庭、社會和親屬﹐因此﹐他必須考慮為大家的目標和福利而生存。 譬如一個外出工作掙錢的穆斯林﹐他把自己的成功和收入理解為全家人為他操心和祈禱的成果﹐因此﹐使大家分享他的收穫是他的信仰義務。 當一個富裕的穆斯林看到一個窮苦人時﹐他意識到自己的財富中有這個窮人的合法份額﹐因此對他施捨是自己的天職﹐不求回報。


  西方的婦女運動﹐就是把女人從夫婦、家庭與傳統社會中解脫出來﹐享受個人絕對自由﹐同時也放棄一切社會責任﹐因為她們不承認自己是大家庭社會的一部分﹐她們的責任完全投向了公司經理、工廠廠長或領導她們的長官和上司。 西方的女子固然獲得了個人的許多自由﹐但是她們的能量和貢獻全部被大工業體系和商業利益所剝削﹐得到的回報就是工資和金錢。 她們的自由就是在辛苦勞動之余用金錢購買的社會服務、消遣、享受、娛樂和刺激﹐誰也無權干涉﹐對誰也不負責任。


  穆斯林婦女不想完全出賣自己﹐她們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向家庭、丈夫、兒女、親屬和社會做了奉獻﹐換回了家庭和社會對她們的報答﹐她們因此而得到溫馨、關懷、健康和安寧。 個人主義是西方社會的金科玉律﹐也是西方婦女解放運動追求的目標和思想核心﹐這恰恰在穆斯林社會看來是最沒有人性的罪惡根源﹐整個社會和個人都難以容忍。


  第三、男女有別


  伊斯蘭的人性論建立在承認真主造化了人類的男人和女人的明確理念之上﹐因此﹐男人和女人必須有明確的社會分工和家庭責任的區別。 西方婦女運動的宗旨是要求全社會支持男女絕對平等﹐儘量降低男女的性別區別﹐在他們的理想中應當製造一個“無性別差異的社會”(unisex society)。 在那樣的社會中﹐社會全面開放﹐沒有性別的歧視和區分﹐不存在只有男人或女人才能承擔的職能﹐徹底打碎傳統的男人為主流的社會。 社會的職能如經濟能力、文化藝術、科學技術、行政領導、內政外交等都一律實行男女機會均等﹐而且家務勞動﹐哺育嬰兒、養育兒女﹐甚至婚外交友和性愛也是男女絕對自由﹐互不干涉。 男人能做的事女人也必然能做﹐男人能去的地方女人也不應受到阻擾。 在社會上和家庭裡﹐男女的功能和心理應當是一樣的﹐沒有區別﹐要從理論上和倫理上徹底批判傳統的男女有別和對婦女的歧視。 男人和女人只有在床上的兩性區別﹐其他都一樣。


  西方婦女運動在批判過去大男子主義時﹐把伊斯蘭的男女有別觀念當作最有代表性的頑固堡壘﹐展開強烈攻勢﹐他們動員穆斯林婦女起來造反﹐爭取象西方婦女一樣的個人絕對自由﹐“打破傳統的封建枷鎖”。 西方社會婦女運動的理念以現實利益和需要為取舍﹐在西方的哲學領域中有人本主義、存在主義、實用主義的現代資本主義的理論根據﹐而把宗教信仰排除在實際生活之外成為無神的社會。 按照他們的觀點﹐“上帝管不了人事”﹐世界應當由人自己作主﹐世界上沒有一成不變的原則和道德﹐所以只要有錢和有權﹐做什麼事都是個人自由﹐雖不合理﹐但也合法﹐誰也無權干涉。


  而伊斯蘭是以敬畏真主為社會和文化的基礎﹐人類生活的最高準則是依據《古蘭經》和聖訓﹐遵循主道者兩世吉慶﹔而違背真主的正道則天理不容﹐必遭懲罰。 穆斯林對待社會問題﹐尤其男女問題上﹐唯以經典為原則基礎﹐永立不敗之地﹐絕不許可放任自流﹐唯利是圖。 真主造化的世界上唯有男人和女人﹐在真主面前男女人性互相平等﹐但生理機能和社會功能﹐各有不同的天性﹐不可混為一談。


  《古蘭經》說﹕“順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從的男女、誠實的男女、堅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齋戒的男女、保守貞操的男女、常念真主的男女﹐真主已為他們預備了赦宥和重大的報酬。”(33﹕35) 《古蘭經》還說﹕“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們過一種美滿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們所行的最大善功報酬他們。”(16﹕97) 真主對待男人和女人﹐不因他們的性別而視為高低貴賤﹐他們具有同等的人性﹐而且必須承擔同等的社會責任﹐可以期待相同的報酬和賞賜。 這個問題還可以參看《古蘭經》(2﹕195﹔ 4﹕124﹔ 4﹕32﹔ 9﹕71-72)各章節。


  男女具有平等的人性和尊嚴﹐但未必承擔同等的社會職能和責任﹔這是兩種概念。


  根據伊斯蘭的教義﹐男人和女人是一個完整社會的互相輔助和補充﹐彼此不能代替﹐因此不可能沒有區別。 男人和女人有平等的權利﹐而在具體經濟、文化和家庭活動中功能不同﹐權利不能代表功能。 例如﹐在一個由男人和女人組成的家庭中﹐男人應當多操心社會活動和尋找生活來源﹐而婦女主要的責任是管理家庭和養育兒女﹐這是最基本的分工。 例如《古蘭經》關於遺產分配的原則規定﹕“真主為你們的子女而命令你們。 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4﹕11) 西方法律認為這是不合理的規定﹐男女應當得到同等的遺產份額﹐而伊斯蘭認為﹐真主賦予男子更重大的社會責任﹐因為伊斯蘭的法制同時還規定﹐家庭中的許多直系親屬﹐比如妻子和未成年的兒女﹐必須由男子供養。


  在男女人性平等問題上﹐伊斯蘭的經典教義無隙可擊﹐《古蘭經》和聖訓為穆斯林社會﹐乃至全人類確定了最完美的社會管理制度和生活方式﹐但是﹐並非所有的伊斯蘭國家都完美無缺地執行了經訓的原則。 伊斯蘭在向世界各地傳播的過程中受到當地文化和習俗的強烈影響﹐當地的文化傳統與伊斯蘭精神的矛盾長期不能解決。


  例如真主賦予男人和女人同等發表意見的權力和義務﹐但是在許多國家﹐人們確實看到穆斯林婦女沒有發言權﹐沒有參政權和選舉權。 據考證﹐在哈里法時代﹐婦女對政府管理的意見受到尊重﹐哈里法允許女子參加穆斯林社會政治問題的討論﹐請參看《古蘭經》(58﹕1)。 男女生而平等﹐真主不許可父母對男孩和女孩有不同的對待﹐請參看《古蘭經》(16﹕57-59) 男人應當尊重女性﹐週到地考慮她們的生存條件﹐真主不許可男人憑自己掌握的財產和勢力對女子歧視和虐待﹐請參看《古蘭經》(2﹕228﹔ 2﹕231﹔ 4﹕19)。 因此﹐如果我們發現在穆斯林社會﹐或者在一個穆斯林的家庭中﹐婦女受到虧待或歧視﹐我們應當思考﹐這是當地的社會陋習﹐這些人必然違背了真主的正道﹐因為伊斯蘭絕不許可這樣對待婦女。


  如今﹐西方社會提倡婦女解放運動﹐大膽試驗各種可能性﹐他們向穆斯林社會提供了借鑒資料和發展的新機遇。 我們不應當籠統地反對婦女運動﹐而應當開放思想﹐認真檢討﹐許多穆斯林社會沒有完全尊重真主的教化﹐伊斯蘭改造社會的使命還有漫長和艱苦的道路。 (本文待續)


  

婦女運動與伊斯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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