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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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在伊斯蘭教的地位
2002.1.18  12:00:17 PM      閱讀9338次
 
      婦女在伊斯蘭教中的地位並不是個多麼嚴重的問題。古蘭經上對這個問題的態度以及早期穆斯林先民們的看法都證明,婦女就整個人生而言, 是跟男子同樣重要而不可或缺的;而且女人並不比男人差, 也不比男人低劣。假使沒有這些年間來自各種外國文化的衝擊與影響,則這個問題也不致會在穆斯林男女當中發生。 婦女的地位本來就被視為與男子平等的。這是一件當然之事, 也是一項事實,因此以往從沒有人將它當作是一個問題來看。

  其實, 若要瞭解伊斯蘭教對於婦女曾有過一些什麼樣的建樹,並沒有對她們在伊斯蘭以前之時代以及如今這個時代的不幸處境表示哀傷惋嘆的必要。伊斯蘭所給予婦女的權利與優惠, 是她在其它任何宗教或法治制度下從未享有過的。假使我們以一種比較的方式對這項問題作一通盤性而非以偏概全式的破究,那就可以獲得一番正確的瞭解了。 一位婦女所應有的權利與責任,跟一位男士所應有的是平等的, 但卻也不是完完全全絲毫不差的。「平等」與「完全相同」二者在意義上實有相當差異。這種差異應該是可以瞭解的, 因為事實上男人跟女人本來就不完全相同,然而他們都生而為人卻是平等的。 觀念中能有這樣的一種辨認,那就沒有什麼惑而不解的問題了。 再說,即使要找兩個完全相同的男人或兩個完全相同的女人,亦幾乎是不可能的。

  男女生而平等

  這種對「平等」與「相同」二者的區別辨識,實可謂至為重要。 「平等」是令人合意的、公正的、 美好的,而「相同」卻不是。 人非生而「完全相同」,但卻是生而「平等」的。 腦海中有了這樣的區別辨識,就不會有餘裕的空間去想像臆測女人是不如男人的。光是鑒於女人在某些方面的權利上不跟男人完全相同,就假定女人沒有男人重要, 這是站不住腳的。假使說她的地位完全相同, 那她只是他的一個複製品而已,而事實上她並不是。 伊斯蘭教給予婦女平等之權利; 而非與男子完全相同的事實, 顯示出它對婦女加以應有的考量、接受她、並且承認她的獨立的人格。

  說女人是魔鬼的產物或邪惡的種子, 那不是伊斯蘭教的口吻。古蘭經上並沒有將男人置於統治女人的領位, 而女人則除了降服於男人的統治之下以外別無其它的選擇。提出女人究竟有沒有靈魂這樣的問題的, 亦不是伊斯蘭教。在伊斯蘭教的歷史當中, 還沒有任何一位穆斯林懷疑過婦女的人性之地位、或是她擁有靈魂以及其它許多精神美質的事實。跟其它那些普遍流行的信仰觀念不同的是, 伊斯蘭教並不把那「初罪」(FIRST SIN)僅責咎於哈哇(夏娃)一人之身。 古蘭經上對此點說得很清楚,上面說阿丹(亞當)和哈哇兩個人都受到了引誘;他們兩人都犯了罪; 並說當他倆表示懺悔之後,安拉對兩個人都給予寬恕了; 同時安拉總是將他倆合在一起稱呼的。(參見古蘭:2章35 – 36節; 7章19, 27節; 20章117 – 123節)事實上, 古蘭經所給予吾人的印象是,阿丹由於那「初罪」而受到的責咎甚至還比較多一點,因為從那個「初罪」中產生了男人對女人的偏見,以及對女人之行為的懷疑。 然而伊斯蘭教並未替這種偏見或懷疑作辯護,因為事實上阿丹和哈哇兩個人都犯了同等的錯,我們若要對哈哇加以責咎, 那亦應該對阿丹給予同等的甚至更多的責咎。

  婦女在伊斯蘭教中的特別地位

  婦女在伊斯蘭教中的地位可說是很獨特、很新穎、而且是在其它各種社會制度中所沒有與之相類似的。假使我們注意一下東歐和亞洲的那個共黨世界,或是那些所謂民主的國家, 即可發現那兒的婦女們並未處於一種真正快樂幸福的狀態。她的處境並不值得羨慕。 為了生活她得辛勤工作;有時她可能在從事跟男人一樣的工作, 可是她所得的工資卻比他少很多。即使達到今天這樣的地步, 也是婦女們艱苦奮鬥了數十年甚至數百年之後才得到的成果。她喜歡享受自由, 而這種的自由在有些情況下卻相當於放任、放縱、甚至放蕩。為了獲得求知識的權利以及工作與賺錢的自由,她勢必付出痛苦的犧牲並且放棄她的許多自然的權利。為了建立起她做為一個擁有靈魂者的地位, 她已付出了極高的代價。然而, 儘管作了代價如此高昂的犧牲和感覺如此痛苦的奮鬥,她依然還是沒得到像伊斯蘭教為穆斯林婦女所頒訂的那樣的地位和權利。

  今天這個時代婦女的權利並不是在一種純屬自發或自願乃至出於仁慈善意之念而給予女性的。現代的婦女達到她今天的地位乃是經由強行的爭取甚至武力的攫奪,而不是循著自然的程序、 或相互的允諾、或神聖的教諭之途徑所得來的。 她必須為她自己打出一條路來,而各種不同的環境都對她有過幫助。 由於戰爭期間人力的缺乏、經濟方面的壓力、以及工業發展所形成的需求,都迫使婦女不得不離開家庭出外工作、求學、為生活而奮鬥、表現得跟男子一樣、以及去跟男子並肩地奔馳在謀生的道路上。由於環境的驅迫, 因而也使得她迫使自已通過環境的考驗而獲得她新的地位。是否所有的婦女都對她們所身處的這些環境感到愉快,是否她們都對經由此種途徑而獲致的結果感到快樂與滿意,則是另一回事。 然而事實卻仍舊是,不論一位現代婦女享有什麼樣的權利, 那都趕不上穆斯林婦女所享有的。伊斯蘭推為婦女所建立的, 乃是適合於她的本性本質、給予她充分的安全感、以及保護她不受各種邪惡環境與生活中不確定之遭遇的影響與侵襲。對於有關一位現代婦女的實際地位, 以及她為了生活或安置自己所面臨的種種危險,我們並無在此加以詳述的必要。 甚至對那由於所謂的「女權」而形成環境在她四周的種種不幸與挫折,我們亦無加以細論的必要。 同時,對於許多家庭就是因為那些被現代婦女引為自豪的「自由」與「權利」而造成不愉快甚至破裂的事實, 我們亦無意多作強調。 今天世界上大部份婦女, 實際上都在享用著離家獨立在外、去工作去賺錢、並且假裝與男人完全平等地位的種種自由權;然而令人悲傷的是, 她們是以家庭作為犧牲的代價。這都是眾所週知並且顯然易見的事實。 茲將伊斯蘭教對於婦女之態度,摘要分述如下:

  伊斯蘭教對婦女的態度

  (一) 伊斯蘭教認為婦女乃是在人種繁殖方面,男子的一個必要而且平等的偶伴。 他是父親,她則是母親, 他倆都是延續生命所不可或缺的。她的地位與職分絕不比他為低。 就憑著這一伴侶的地位,她在每一方面都享有平等的份兒; 她夠資格享受到平等的權利;她要承擔同樣重的責任, 同時在她身上有著與她的伴侶同樣多的資質和同樣高的人道地位。安拉對於造化人類時這種平等伴侶的情況, 有如下的旨諭:

  眾人哪! 我從一男一女上造化了你們, 我把你們分成各民族與宗教, 好教你們彼此相識 …….. (古蘭:49章13節; 並參見4章1節)

  (二) 她在承擔個人與公眾的責任上,以及在為自己的行為接受報酬上, 都是與男子相平等的。在人類資質的擁有以及精神慾望的價值上, 伊斯蘭教承認她是具有一種獨立人格的。她的「人性」既不比男子者為低劣, 亦非自男子者所分支而出。他倆都彼此是對方的一部份。 安拉說:
於是他們的主接受了他們的祈禱。 (主說:)「我不湮沒你們當中一個工作者的工作, 不拘你是男的或是女的, 你們一個是從一個來的 …….. 」(3章195節;並參見9章71節; 33章35 – 36節; 66章19 –21 節)
  (三) 在受教育和求知識方面她跟男子是平等的。當伊斯蘭教命令眾穆斯林應盡量求取知識時, 它並未在男、女之間劃分出任何的區別。早在一千四百年以前, 穆罕默德聖人即已鄭重宣佈,求知在每一位穆斯林男女上是一項應盡的義務。這項宣佈可說是相當的清楚, 並且千餘年來一直被穆斯林男女教胞們遵守著。

  (四) 她擁有跟男子同樣多的表達意見的自由。她只要有正確而美好的構想都會被列入考慮, 而絕不會只是由於她生來為女性而遭致忽視棄置。古蘭與史冊中都有明文記述, 婦女不僅可自由地表達她的意見,而且還曾與穆聖本人以及其它一些穆斯林領袖人物之間有過嚴肅認真的討論和辯論。(參見古蘭:58章1 – 4 節; 60章10 – 12節)此外, 當年的穆斯林婦女們偶爾還對一些關乎大眾利益的立法問題,表達過她們的觀點, 同時也有過與當時的君主(CALIFS)形成對立之勢的記錄,並使後者終於接納了她們所堅持的意見。 在歐邁爾大賢(THE CALIFATE OF UMAR IBN AL-KHATTAB)主政期間就發生過一件堪稱典型的事例。

  (五) 歷史的記錄顯示,特別是在伊斯蘭教方告萌生階段, 婦女們就曾積極地參予了穆斯林弟兄們的公務之中。婦女們曾伴同穆斯林的軍隊一起加入戰鬥, 照顧傷患、料理補給、協助官兵解除痛苦等等。她們並未被關鎖在房中, 亦未被視為無用之輩或沒有靈魂之人。

  (六) 伊斯蘭教給予婦女同等於男子的獨立簽訂契約、經營企業、賺取金錢與擁有財產的權利。她的生命、財產、和榮譽, 均與男子者同樣地神聖。假使她觸犯了某種罪行, 她所受的懲罰不比同樣情況之男子者為輕,亦不比他的為重。 假使她受到冤屈或傷害,她亦應得到就像一位男子處於她之情況時所應得到者同等的補償。(2章178節; 4章45, 92 – 93節)

  (七) 伊斯蘭教並非以統計的方式來敘述這些權利,然後就鬆懈下來。 相反的,它已採行各種的措施去保障這些權利, 並已將它們列入實際履行的信仰條目之中。它絕不容忍那些對婦女有偏見的或是在男女之間存有歧視觀念的人。古蘭經上一再地譴責那些認為女子較男子低劣的人。(16章57 –59, 62節; 42章47 –50節; 43章15-19節; 53章21-23節)

  (八) 除了承認婦女是一個擁有與男子同等生存條件與生存權利的獨立的個人之外,伊斯蘭教還給予她繼承一份遺產的權利。 在伊斯蘭教以前,她不但不能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 而且甚至連她自己都被當作是男人有權繼承的一份遺產。伊斯蘭教將這種可轉移的財產, 改變為一個有權接收財產的繼承者,正式承認婦女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不論她的身份是一位母親或是妻子、姊妹或是女兒, 她都有接受那位亡故親人遺產之一部份的權利,至於可分得的多寡, 則需視她與這位亡人的關係以及合法繼承者的人數而定。這份得的一分全都是屬於她的, 沒有任何人可以將之拿走或是剝奪。甚至即使那位亡人在臨終之前預立遺囑告知眾親屬,希望剝奪她的繼承權, 俾有利於其它某種緣由,伊斯蘭教的律法亦不允許他那樣做。 任何一位擁有財富者,在立遺囑時, 只得在他所有財產的三分之一的限度範圍之內自由支配,因此他不可任意地影響到他的繼承者(不論是男是女)應有的權利。在論及繼承權的事例中, 「平等」與「相同」的問題又被用上了。原則上, 男、女都享有繼承亡故親人之財產的「平等的」權利,只是他們所獲得份量的多寡容或有所差異。 在「有些」事例中,男子可獲得兩份而女子只得到一份。 不過這並不就是代表著有任何「重男輕女」的意思。在此等較特殊的事例中, 男子之所以分得多一點的理由,概可分述如下:

  第一, 男子乃是一個需要獨立擔負起供養自己妻子、自己的家庭、以及其他任何貧苦親戚的人。伊斯蘭教的律法規定, 承擔所有財物方面的種種責任和自已家眷的生活所需,乃是他的職責所在。 以財物對自己身處之社會上的善行義舉提供貢獻,亦是他的職責。 所有財物方面的負擔全都擱在他的肩上。

  第二, 比較起來,一位女子就沒有這方面任何的責任要承擔, 除了她個人一些有限的花費之外,她了不起再去添置一點自己所喜歡的奢侈品。 在財物方面她始終都受到保障而且獲得供應。假使她是一位妻子, 那供應者就是她的丈夫;假使她是一位母親, 那供應者就是她的兒子;她若是一個女兒, 那就是她的父親;她若是一個姊妹, 那就是她的兄弟 …….. 假使她沒有任何親戚或是連一個可供她依靠的人都沒有,那麼也就不會有什麼遺產的問題啦, 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有誰會遺贈任何東西給她呢。然而, 她亦不會因此而挨餓受凍的;因為供養這樣一名婦女的生活, 乃是整個社會、政府、國家的責任。她可獲得各方面給她的幫助, 或是得到一份工作,而她自己所賺的錢, 不論多寡,都是她自己一個人的。 除她自己之外,她沒有供養其他任何人的責任。 然而假使有位男子亦處於她這種境況時, 情形就不一樣了, 他除了養活他自己之外,對他的家眷或者任何需要靠他幫助的窮苦親戚,都有一份責任在肩上。 因此,在極度艱困的情況下, 她在財物方面的責任終歸還是有限,而他的呢, 卻是無限。

  第三, 一位女子所分得的遺產雖比男子為少,但在實質上她並未剝奪掉她辛勤工作所得來的任何東西。遺產的獲得並不是經由努力工作的結果。 那是一種由不確定的來源降臨的,因此也可以說是額外的、附加的。 它不是這位男子或這位女子所奮鬥得來的。它可算是一種「幫助」; 好,既然是一種幫助, 那就得視各人實際需求的迫切程度以及各人肩上所負責任的輕重來加以分配,特別是當這項分配是根據安拉的律法所明定時,更應如此。

  現在, 比方說吧,我們在這一邊, 有一位男性的遺產繼承人,在他肩上有著各種財物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而在另一邊,我們又有一位女性的遺產繼承人, 而在她來說,則除了她自己一點兒極有限的花費之外, 就沒有其它任何財物方面的責任需要她來擔負。這時我們有一筆財產, 亦即一項幫助,要以處理遺產的方式來對這兩個人作個分配。 假使我們對這位女子一點都不給予,那將是對她不公平, 因為她是那位亡人的親屬。同樣的, 假使我們給予她的跟給那位男子的一樣多,那又會對他有欠公允。 因此,為了不對任何一方有不公正的情事發生起見, 伊斯蘭教乃決定多讓男子獲得一點遺產,以幫助他去應付家庭的所需並且承擔一份社會的責任。在此同時, 伊斯蘭教並未將她忘記,而給了她足供她個人所需的一份。 事實上,伊斯蘭教在這方面, 對她確是要比對他更好。在此, 我們可以說,就整體而言, 女子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 雖然未必完全相同。 (參見古蘭:4章11 – 14節, 及176節)

  (九) 在對某些民事的契約行為作見證的事例中,伊斯蘭教規定, 需要兩名男子或是一男二女為證人。同樣地, 這亦不是在表示女人要比男人低劣. 這乃是為了保障締約雙方之權益而採行的一項措施,因為一般說來, 女子在實務生活方面往往不如男子有經驗。像這種經驗上的缺乏有可能致使簽約之任何一方蒙受損失。因此伊斯蘭教的律法乃規定, 應由兩位女子另加一位男子作為見證方屬有效。假使其中一位女子忘記某事, 另一位可以提醒她。或者假使一位弄錯了某事, 另一位亦可幫著糾正。這乃是為求確能在民眾之間作公正之執行與適當之處置的一項防範措施。事實上, 這項規定是在給予婦女擔任民事業務中一個角色的機會,同時亦有助於公正公平的建立。 不管怎麼說,在民事業務方面缺乏經驗, 未必就意味著女子在地位上必低於男子。每個人都有某方面的欠缺或不足, 但是這並不表示他(她)作為人的地位上有任何疑問。(2章282節)

  (十) 女子享有若干的特權與恩惠是男子所不能享有的。她可以免除有些宗教方面的職責, 譬如禮拜與封齋,在她每月行經期間以及在生產坐月子期間都是可免除的。她沒有每個「聚禮日」(星期五、主麻日)去參加聚禮的義務。她沒有任何財務方面必盡的義務。 作為一位母親,她在安拉面前享有更多的認准和更高的榮譽。 (參見古蘭:31章14 – 15節; 46章15節)穆聖在宣稱「天堂就在母親們的腳底下」那句話時, 即是在承認這份榮譽。 她夠資格享受兒女們四分之三的疼愛與親切,而作為父親的只能享受到四分之一。 在行將結婚之前,她可以向她未來的丈夫要求一份適度的妝奩, 而這份財貨爾後就歸她個人所有。她有權從丈夫那兒得到全部的衣食供應和日用所需。她不必出外工作亦無需與丈夫分擔家用的開支。婚後, 她仍有權自由地保有她婚前所擁有的一切財物,而她的丈夫沒有動用她的任何所有物的權利。 在身為一個女兒或一個姊妹時,她則有權分別得到父親、兄弟方面的保護與供養。凡此都是她可享有的特權。 不過,假使她自己願意出外工作並且與丈夫共同分擔家庭的責任,只要於她的人格無損、於她的安全無礙, 她當然是可以那麼做的。

  (十一) 婦女在作禮拜時所站立的位置總是在男子的後方,然而這亦並不是表示她就比他低劣。 誠如前述,婦女可以免於參加屬於男子義務的集體禮拜。 然而假使她也參加這類的禮拜時,她即應站在另由婦女教胞們排成的行列裡, 就像那些未成年的兒童們另行排列成行並且在成年男子行列的後方那樣。這只是作禮拜時的一種規矩, 並不意味著重要性的高低。比方說, 在男子所排成的行列中,就有國家元首和一介貧民並肩而立一起作禮拜的情形。社會上階級品位最高的人在作禮拜時候往往會跟比他低階甚至是最低階層的同胞肩靠肩地並起並坐。行列次序的排列旨在協助其間的每一個人全心專注於拜主的沉靜思念之中。此點非常重要, 因為穆斯林的禮拜且不僅是朗誦一下讚美詩或者唱唱聖歌的那種形態。其中包括站、躬、跪、叩以及默坐、默念、讚頌等等的姿勢和動作。因此假使男女全都混雜在同一個行列(排班)裡,那就很可能發生一些不必要的干擾和分心, 致使禮拜無法專注。禮拜者的心思會被外界的事物攪亂, 因而很容易就被扯出清澈平靜的意念之外。其結果則除了眼睛的瞟動所引起的邪思歪念 —— 眼睛由於看那不該看的東西而可能造成的罪孽,跟「心」所可能造成的不相上下 ��之外, 禮拜的目的也喪失掉了。此外, 依教義規定,任何一位穆斯林男女都不得在禮拜進行期間觸碰到異性教胞的身體。假使男女教胞在禮拜時混雜地排在同一列(班)裡,那就免不了會有互相觸碰到對方的情事發生。 再者、假使一位女子在一位男子的前方或左右兩側禮拜,則在當她作個鞠躬或叩首的動作前後, 她身上由衣衫遮蓋住的某些部位就有被暴露出來的可能。這時那位男子的眼睛便有可能在有意無意之間,窺伺到那被暴露出來的部份; 結果,一方面會令她感到羞澀難堪, 另一方面他亦會因而分心,甚至產生邪思歪念。 因此,為了避免任何羞澀難堪或分心轉念的後果發生,為了幫助禮拜者將意志集中於沉靜與純潔的心思上,為了在禮拜者之間維持和諧平靜的秩序與氣氛,以及為了達到禮拜的真正目的起見, 伊斯蘭教乃規定了禮拜時站班排列的標準順序,那就是成年男子的行列在最前方, 後面是孩童們的行列,再後面才是婦女們的行列。 任何一個只要是對於穆斯林禮拜的本質與目的稍有瞭解的人,都會很快地就覺察到伊斯蘭教以這種方式安排禮拜者行列的次序,其間所蘊含的智慧。

  (十二) 一般人往往會把穆斯林婦女和那古老的所謂「面紗」(蓋頭)的傳統聯想在一起。伊斯蘭教義認為, 婦女應當以那代表著榮譽、尊貴、貞操、純潔與完美的面紗來打扮自己。她應當制止所有可能挑激起除了自己丈夫以外的人的情慾或引起旁人對她的品德起疑的一切行為與姿態。伊斯蘭教義一再警告她, 勿要隨意地對陌生人展現她的美貌或暴露她身上足以誘人之處。她所必須戴的那個面紗, 就是能夠使她的心靈不致軟弱、她的意念不致放蕩、她的眼光不致接觸到貪慾之窺伺、她的人格不致敗壞墮落的一件裝飾。伊斯蘭教最注重婦女身心的健全、她的造德保障、以及她的品性人格的完美。(參見古蘭:24章30 – 31節)

  (十三) 討論至此,已可顯然看出, 婦女在伊斯蘭教所處的地位是史無前例地高,而且實際上也最適合她的本質本性。 她的權利與職責跟男子的權利與職責是平等的,不過二者之間卻未必完全相同、絲毫不差。 假使她在某一方面的權益被剝奪了一部份,則她會在另一方面獲得以更多的權益給予她的充分補償。她的生而為女性的事實, 對於她作為一個人的地位或獨立人格而言,都毫無意義。 伊斯蘭教所給予她相當適量要求。她的權利恰好能配合她的職責。權利與職責之間始終都維持平衡的局面,而沒有向任何一邊傾倒的現象。 就整個來說,婦女的地位在古蘭經文中有一段簡明的指述, 茲將其要義轉述如下:  

  在公平的狀態之下, 婦女有同等的權利, 不過男子比女子高出一級(諸如在遺產的分配與獲得方面)。 安拉是大能的、明哲的。 (2章228節)

  這種程度上的差別並不意味著男子高於或優於女子,甚或居於統治她的權威地位。 這乃是為了要與他多擔負的那些額外責任相配稱,並且對他那有時漫無限制的許多義務給予補償而設定的。上面引述的經文, 往往是從另一段經文(亦即第4章34節)的觀點加以闡釋的。
  就是由於這些額外的責任, 才使得男子在某些有關財務或經濟的地位方面,較女子高出一級。 這並不是在人性或品格上的高出一級。亦不是一方優越於另一方, 或一方受制於另一方。而是根據造物主安拉所造男女兩性的各自性質,將安拉的豐厚賞賜所作的一種分配。 什麼對女人好,什麼對男人好, 只有安拉最知道。安拉是絕對真實存在的, 請看祂的啟示:

  眾人哪! 你們當對主敬畏, 祂後一個人造化了你們, 並由同類造化了他的配並由他兩個繁衍了許多男女。 (4章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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