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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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使婦女得解放
2002.1.18  11:57:05 AM    阿里譯自 www.unn.ac.uk/societies (英國)瑪麗與安俊  閱讀9612次
 
      現代人所理解的婦女解放﹐往往聯想到西方工業化的社會﹐是20世紀西方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成果。 其實﹐人類歷史上真正從信仰和理論上提出婦女全面解放思想的是在1400年前真主下降【古蘭經】的時代。 先知穆罕默德(祈主恩賜他平安)作為真主派遣給人類的最後使者﹐把完整的伊斯蘭思想通過【古蘭經】和他親自的教誨留給了人間﹐引導人類走向正道﹐女性得到徹底解放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千多年來﹐伊斯蘭在歷史的長河中不斷發展和前進﹐人類經歷了各種體驗和教訓﹐最終會認識到﹐伊斯蘭使婦女得到徹底解放。 以下根據伊斯蘭的兩大根本思想來源【古蘭經】和聖訓﹐試論婦女解放的概念。

  一、基本人權

  伊斯蘭教義的基本核心是造物主告誡人類生存的意義和責任﹕崇拜真主﹐為大地的代治者。同時﹐真主把男人和女人的生存權利也給予明確定義﹐其中包括婦女的地位。因此﹐與動物相區別的人類所應享有的全部人權歸納起來就是人的生存意義和權利。

  【古蘭經】"婦女章"(第四章)﹐開宗明義指出﹕"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創造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與他同類的﹐並且從他們倆創造許多男人和女人。 你們應當敬畏真主----你們常借他的名義﹐而要求互相的權利的主----當尊重血親。"(4﹕1) 在1400年前當西方和東方的人類文明都把婦女視為妖孽、比男人低下的時候﹐真主下降的啟示明確指出男人和女人是真主創造的"同類"﹐"要求互相的權利"﹐應當"尊重(男女同等的)血親"。

  在人的地位上﹐絲毫沒有男尊女卑的含義﹐而確實給予男女平等的級別。 在信仰方面﹐也是男女享有同等的地位﹐如"對於宗教﹐絕無強迫﹔因為正邪確已分明了。"(2﹕256) 沒有對婦女在信仰上沒有區別﹐信不信由你﹐信仰到什麼程度也是由自己負責。 許多聖訓中都說到婦女有對政治、經濟、社會和家庭問題發表意見的自由﹔選擇丈夫的自由﹐婚後保留自己的姓氏﹐在法律上有出庭作證、繼承財產等權利。

  二、社會的權利 先知穆聖說﹕"學習﹐是男女穆民的天職。" 真主造化的男人和女人﹐在學習的能力和智力上沒有區別﹐人類須通過學習獲得真主恩賜的知識﹐男人和女人在生理和權利上不存在區別﹐學習的知識包括宗教、文化、科技﹐沒有限制﹐也不存在男女應當學習哪樣知識的區別。 學習的目的是充份展示智力﹐也是為了應用知識﹐為社會服務﹐也不存在男女的區別。管理家庭是婦女為主要角色的社會責任﹐支持丈夫的事業﹐養育兒女是婦女的專長﹐但是如果她有能力﹐並且有辦法把家庭和兒女的教養安排得好﹐走向社會為大眾服務對婦女也沒有限制。

  在伊斯蘭歷史上﹐在經濟、文化、社會活動方面有過巨大貢獻的女子大有人在﹐為歷代穆斯林社會讚頌。伊斯蘭承認男人和女人在生理和性格方面的區別﹐許多種類的社會分工體現男女的特性﹐這不是降低人格或尊嚴﹐而是尊重真主造就的特性﹔相反﹐如果無視男女的生理特性﹐一味盲目宣傳"絕對平等"﹐那麼才真正是降低男人和女人的人格或尊嚴。 由於女性管理家庭和養育兒女的能力無法由男人或社會服務來代替﹐因為有婦女在管理家庭﹐男子可以放心在外奮鬥﹔因為有母親教養兒女﹐人類的知識和性格培養從母親的懷抱中開始﹔因為有了穩定和幸福的家庭﹐整個社會收益﹐伊斯蘭報酬給婦女的地位也比男人高得多。 先知穆聖說﹕"天堂就在母親的足下。" 母親應得到的尊敬是父親的三倍。

  三、政治權利

  政治的基本含義就是社會管理的權利﹐而現代的人類把政治複雜化了﹐就象吃飯﹐中午一份快餐是吃飯﹐一場豪華的宴席也是吃飯﹐而是複雜化了的人情事故的吃飯。政治也是這樣﹐現在的競選游說、黨派競爭、世襲王位、用人唯親、結黨拉派、維護既得利益、宣傳廣告﹐都成了政治。 因此﹐談真實的政治權利﹐首先應當避開現代人的政治"做秀"﹐而談實質。實質就是對社會的管理有沒有發言權﹐有沒有人來聽取好心的意見。

  真主在【古蘭經】中給先知穆聖的明確啟示是﹕"先知阿﹗ 如果信女們到你面前來與你誓約﹐……那麼﹐你當為她們誓約﹐你當為她們向真主告饒。"(60﹕12) 有信仰的女士真誠地向伊斯蘭的領袖表達誓約﹐為某個重大事件作證﹐提出一個慎重的要求﹐先知都應當接待她的訪問﹐認真對待她的訴求﹐何況一個普通地方官吏﹐或行政官員。這就是直接了當的政治權利﹐婦女有發言權﹐說話應當受到重視。 此外﹐伊斯蘭沒有任何條件限制婦女從政﹐參加政府的管理工作。據歷史記載﹐在推選奧斯曼為哈里發的時候﹐其中就有幾位女子的意見。

  四、經濟權利

  從現實的意義看﹐男人應當比女子參加更多的社會勞動﹐得到更多的勞動報酬﹐因此他有責任養家﹐供養家人的需要。【古蘭經】說﹕"(男人和女人)你們的行為﹐確實不同。"(92﹕4) "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真主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4﹕34) 這是根據男女特性的分工﹐男人比女人有更多的經濟責任﹐妻子得到丈夫安全的保護和經濟的供給是真主授予她的特權。 但就財產的擁有權利而言﹐男女是平等的﹐女人有權獲得自己勞動所得的報酬﹐有權擁有在自己名下的財產﹐為財產與人簽約﹐享有自己遺產份額﹐用自己的錢投資做生意﹐經營自己的事業。

  【古蘭經】說﹕"真主使你們互相超越﹐你們當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將因他們的行為而受報酬﹐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你們應當祈求真主把他的恩惠賞賜給你們。真主確是全知萬物的。"(4﹕32)

  關於遺產和男女財產擁有的問題﹐【古蘭經】說﹕"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得財產多寡﹐個人應得法定的部分。"(4﹕7)

  五、妻子的權利

  【古蘭經】說﹕"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憫。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30﹕21)

  這段經文﹐前後兩次提醒我們要領悟婚姻生活中的真主跡象﹐男女結婚不僅是身體和行為的結合﹐而真主為有慾望結婚的男女設置了感情的結合﹐使一對夫婦能長久廝守﹐相依為命﹐因為真主為他們設置了感情上的聯絡﹐互相愛悅和互相憐憫。 因此﹐妻子享有丈夫的愛悅﹐得到丈夫的憐憫﹐是她感情上的特權﹐但是這種恩愛是互相的﹐妻子也應當對丈夫報以同樣的愛情。 但是﹐她的地位絕不是封建時代男尊女卑的關係﹐也不是資本主義的金錢關係﹐使妻子成為養在家裡的合法的"性工具"﹐真主在【古蘭經】中用任何時代的人都能理解的比喻說﹕"她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2﹕187)

  十分明確﹐衣服的作用是保護身體﹐也是為了使身體在社會上顯示榮耀﹐妻子對於丈夫﹐丈夫對於妻子﹐關係是對等的。 妻子在婚姻生活中所享有的安全保護、經濟供養和感情恩愛之外﹐她在法律上受到全面的保護。 比如依據伊斯蘭的婚姻法制﹐她應獲得象征"私房"財產的娉禮﹐ 她所應獲得的生活條件根據丈夫的經濟能力而有差別﹐這也是伊斯蘭法制的規定﹐因為【古蘭經】說﹕"教富裕的(男)人用他的富裕的財產去供給﹐教窘迫的(男)人用真主所賞賜他的去供給。真主只依他所賦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65﹕7)

  先知穆聖對他的弟子們說﹕"完美的信士是在他行為中的表現。你們中最優秀的男子是善待他們妻子的人。"這就是妻子的權利。

  六、妻子的責任 在一家之中共同生活的夫婦﹐對於雙方的任何一個人不盡只是享有所有的權利﹐每個人都有對這個小集體的責任。 妻子所以能獲得她應有的權利﹐也正是她對丈夫的付出所得到的報酬﹐妻子對丈夫首先是真心的愛﹐對丈夫的忠貞﹐支持丈夫的工作和事業﹐為丈夫管理家庭和財產﹐為丈夫的隱私保密﹐維護丈夫的威信和尊嚴﹐在丈夫工作失利、心情不佳時給予理解和寬慰。教養夫婦共同的兒女﹔替丈夫照應和供養老人。 在丈夫經濟情況不寬余的時候﹐幫助家庭節衣縮食﹐共度難關﹐鼓勵丈夫對生活充滿希望和樂趣﹔為丈夫嚴守門戶﹐防止不合適的人進入﹔家務事多與丈夫協商﹐尊重丈夫家長的地位。 【古蘭經】說﹕"賢淑的妻子是服從的﹐是借真主的保護而保守隱微的。"(4﹕34)

  七、結論 妻子在家庭中的責任就是與丈夫的互助與合作﹐不是奴隸﹐也不是無原則的順從﹐因為她所期待的是一個能理解的丈夫、知情的丈夫、敬畏真主的丈夫。 如果丈夫是個不信主的人﹐行為不端正的人﹐違背主命的人﹐妻子有義務勸導、反對、不合作﹐甚至可以提出離婚。【古蘭經】說﹕"當真主及其使者判決一件事的時候﹐信道的男女對於他們的事﹐不宜選擇。 誰違抗真主及其使者﹐誰已陷入顯著的迷誤。"(33﹕36)

  穆斯林女子所享有的一切人權來自真主的造化和恩典﹐使她有尊嚴、有原則、有規矩。在伊斯蘭之前﹐從來沒有一個民族或人群曾經這樣明確承認女子的權利和義務﹐伊斯蘭給人類的女性帶來了第一次偉大的人性解放。 從那以後﹐隨著伊斯蘭範圍的擴大﹐獲得解放的婦女不斷增多﹐但是各民族都有從蒙昧時代延續下來的許多陋習﹐對女子虐待和壓迫。 儘管歷來各種社會都製造了許多關於女人的理論和法律﹐保護男人們的特權和社會的陋習﹐但是人們的一切見解都是狹隘的、有局限的、在崇高的伊斯蘭天啟法度面前都弱不經風﹐蒼白無力。 婦女的解放運動還在進行中﹐不僅西方和東方的蒙昧勢利在頑抗﹐即便在穆斯林國家﹐許多舊傳統的陋習也有待於改造和完善。 真理就是真理﹐最後總會勝利﹐在真理道路上奮鬥的人將獲得真主的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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