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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人權與西方人權比較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www.nation.ittefaq.com    作者:伊光編譯
熱度5243票  瀏覽839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12月19日 11:58

       “伊斯蘭人權與西方人權比較”﹐這個標題﹐已經是不言自明的了。  人權是現代世界新意識﹐表明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表現﹐是西方有了現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歐洲人從工業革命時代提出的這個新問題﹐製造了一個新術語﹐並且討論數百年﹐結果發現伊斯蘭文明早為此立下了基本原則﹐證明伊斯蘭人權﹐比西方人權思想更早﹐更完備。  這就是我們比較的內容﹐並且應當指出當代西方人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歐洲的工業革命和以後延續發展的文藝復興運動﹐他們重大改革內容之一是把宗教打入冷宮﹐排除對社會發展的干擾﹐因此確定了西方人“政教分離”的新思想。  這個新思想的結果造成現代人對一切宗教的歧視﹐被定為反科學的“唯心主義”﹐包括對伊斯蘭文明概念的歪曲。   因此我們必須解釋﹐伊斯蘭不是單純的“宗教”﹐不是脫離現實生活和社會的個人隱私或精神寄託﹐而是生活的全部﹐包容一切社會活動。

       伊斯蘭是最後出現的宗教﹐從本質上就不是單獨一個民族的精神崇拜﹐因為真主的最後使者為憐憫全人類而受到造物主的派遣。   因此﹐伊斯蘭的人權精神﹐是針對全人類﹐不分種族﹑膚色﹑語言﹑男女﹑居住區域﹑宗教信仰﹐凡是真主造化的人﹐都應享有的同等權利。  西方人發現和研究人權數百年﹐但沒有真正解決人權的問題﹐侵犯人權的行為時刻都在發生﹐例如軍事侵略﹑霸權主義﹑掠奪資源﹑經濟剝削﹑販賣人口﹑法律欺詐﹑貪污腐敗…﹐人權只是留在紙面上冠冕堂皇的政治口號﹐而在實際運用中十分脆弱﹐隨時都有遭到破壞的可能性。

       西方的人權思想形成了人權國際法﹐其基本原則是“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恐怕這在伊斯蘭已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古蘭經》中的真主啟示已把人人平等思想說得再徹底不過了。  西方人的人權思想來自於工業革命之後不同時期社會衝突的結果﹐他們留下了許多有代表性的文獻﹐如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3年的《王位繼承法》和1776年的美國《權利法案》。   伊斯蘭的人權思想基於《古蘭經》。  作為一個人﹐不論財產﹑出生﹑家世﹑地位﹑資歷﹑學問﹐每個人的生命都有同樣的價值﹐在真主面前﹐最高貴者是最敬畏者。

       西方的人權思想隨著工業化的成功和武力強大轉化為“國際”法則﹐在當代西方文明為主流的世界上﹐人權思想也必須以西方人傳統的思想為依據。  這代表了西方政治家的願望﹐把西方文明和政治理念確定為全人類的唯一標準﹐其他一切文明都必須逐漸消亡﹐例如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1948年在聯合國通過了《人權宣言》﹑1966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的人權法

       聯合國的人權法基本分為政治和公民兩大部份﹐例如在《人權宣言》中聲明的國家關係與對個人的言行自由保障﹐反對任何形式的迫害和酷刑﹑非人道的虐待和處罰﹐以及不同國家在共同原則下的合作。   聯合國的各種人權文件﹐從理論上承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同等保護﹐在有犯罪證據之前的無罪假設和公正審判。  人權法還包括﹐對個人隱私﹑家庭﹑通訊﹑尊嚴和人生安全的保護﹐例如居住權﹑避難權﹑遷居權﹐以及擁有財產﹑婚姻自由選擇﹑自由結社﹑宗教信仰和言論自由﹑享有公共設施服務等等權利。

       在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國際公約中﹐明確聲明了個人的工作﹑報酬﹑休假﹑假期﹑參加工會﹑社會保健﹑受教育和參加社會活動等權利。   聯合國的各種人權文件﹐意味著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執行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各種人權條例﹐轉變為本國法律和制度﹐予以落實。 聯合國的人權文件代表了人類文明的進步﹐但事實上﹐真正如實執行的國家並不普遍﹐所有的國家都有不可告人的“隱私”﹐違背這些最基本的國際法﹐例如美國以反恐的名義竊聽公民電話﹑虐待被侵略國家的戰俘。

伊斯蘭的人權法

       伊斯蘭人權起始於母親懷孕﹐生命在萌芽狀態就享有生的權利。   《古蘭經》中有許多經文﹐也有許多聖訓﹐對未出生生命的承認和保護。  在人生開始之後﹐每個人所享有的權利是綜合性的﹐不分政治與公民﹐而且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也包容在一起﹐融為一體。  聯合國的人權法﹐只有半個世紀的歷史﹐而伊斯蘭的人權法制比現代西方社會的人權思想提前一千年﹐而且所包含的內容比西方今天更加豐富﹐更加超越。  伊斯蘭人權原則不但記載於《古蘭經》和聖訓﹐而在第一個伊斯蘭社會在麥地那建成之後﹐公元623年宣佈了《麥地那憲章》﹐形成了表述伊斯蘭全面人權思想的正式文件。  攷察世界各國歷史﹐在政府文件中系統闡述人民生存權利的法律﹐其完備性與明確性﹐不存在並駕齊驅者。

       伊斯蘭的人權﹐思想根源來自萬能真主頒降的《古蘭經》﹐與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人權保護法不可相提並論。  伊斯蘭的法制原則被確定為天啟的真理﹐有普世性﹐適應於地球上所有人群﹐沒有區域差別﹐放之四海皆準﹐也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代都是真理﹐是指導人類社會的永恆原則。   根據《古蘭經》和聖訓所確定的伊斯蘭人權﹐包括以下重要內容﹕

       (1) 每個人都享有不可剝奪的生命權利﹔

       (2) 人人生而自由﹐不受壓迫﹐不受屈辱﹔

       (3) 個人隱私受到保護﹐思想自由不受侵犯﹔

       (4) 享有基本生存條件的權利﹐如飲食﹑住房﹑保健和受教育﹔

       (5) 說真話無罪﹐言論自由﹔

       (6) 男女受教育是天職﹐是人生存的權利﹔

       (7) 在法庭上有為自己辯解的權利﹔

       (8) 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

       (9) 無確鑿證據證明犯罪﹐就是無罪﹔

       (10) 在遭受約束時有受釋放和解脫的權利﹔

       (11) 有結婚和建立家庭的權利﹔

       (12) 女子有維護貞節和尊嚴的權利﹔

       (13) 有參加社會政治活動的權利﹔

       (14) 受壓迫者有被解救和避難的權利﹔

       (15) 有在無犯罪或無污染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伊斯蘭的人權與法制﹐同信仰密切結合﹐心口如一﹐言行一致﹐是敬畏真主的表現。  穆斯林的一切言行和社會表現不容半點虛假﹐深信真主公道﹐賞罰分明﹐以求兩世吉慶。

世界人權現狀

       半個世紀以來﹐人權思想廣泛傳播﹐全世界的民眾增長了自我維權和保護意識。  然而﹐侵犯人權的事件比比皆是﹐是對那些聲稱“民主”國家的諷刺和嘲笑。  在國際關係中﹐西方當權者難以捨棄殘酷的殖民主義陋習﹐自恃物質實力和武力強大﹐在世界上到處橫行霸道﹐欺凌弱小國家﹐如侵略巴勒斯坦﹑克什米爾﹑阿富汗﹑伊拉克和索馬裡。  當美國以其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向某些貧窮國家狂轟濫炸和宣泄導彈造成成百萬貧民死傷或流離失所時﹐這哪裡還有一絲“人權”的影子﹖  這個當今世界第一超級大國哪裡還有一絲人性的氣味﹖   他們在控制著聯合國﹐請問他們尊重和執行了聯合國通過的《人權宣言》了嗎﹖   聯合國曾經通過和頒佈的各種保護人權文件是人類的呼求和進步﹐但是有許多強國把人權只當作一塊遮羞布﹐掩蓋他們的殺人不眨眼的罪惡﹐這確是當代文明的悲哀和恥辱。  在民主的幌子下﹐西方的野蠻霸權勢力在威脅著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

        西方的法制與信仰隔絕﹐與道德脫節﹐使法律失去精神實質和靈魂。   任何不道德的行為都可以大行其道﹐造假﹑做偽證﹑鑽法律空子這些惡劣的行為層出不窮﹐西方的法律永遠不可能公正﹐更不可能公平。   在當前這個以西方霸權文明為主流的世界上﹐不可能實現完全的人權自由﹐當然也不可能確切落實伊斯蘭的人權精神。  假如﹐我們生存在一個都願意誠實實現聯合國人權文件精神的世界上﹐伊斯蘭國家絕無含糊和猶豫﹐因為聯合國的人權原則基本符合伊斯蘭精神﹐我們何樂而不為呢﹖    只須人們守法與真誠﹐對我們最為有利﹐但是現今是一個虛偽的世界﹐大多數人不守法﹐只熱衷於玩弄政治手腕﹐經濟不平等﹐到處是譎詐和欺騙﹐防不勝防。  伊斯蘭精神的存在﹐是一種對抗邪惡的制衡力量﹐是是非界線的對照﹐讓人們知道世上還有真理﹐是真主頒降的啟示。  世上凡有正義感和有決d知的人﹐必然要為之奮鬥﹐爭取人類最大權益和享受真正的平等﹐證明伊斯蘭是真主對全人類的憐憫。

       創始於一千四百年前的伊斯蘭人權思想﹐從古到今都是人類的旗手﹑燈塔和路標﹐告訴人們正確的人道主義方向和目標。  當代世界的交通和通訊發達﹐彼此了解更簡便和快速﹐這對於堅守真理的伊斯蘭﹐是形勢大好。   隨著真理的廣泛傳播﹐世界局勢會逐漸好起來﹐這些是真主對全人類的恩典。   西方社會有句流行的話﹕欺騙只能對部份人有效﹐不會對所有人有效﹔欺騙只能在部份時間內有效﹐不會永遠有效。  我們不為誰提出人權的先後而發生無謂的爭論﹐只要人類走向真理﹐就是正義的勝利。  民主﹐自由﹑平等﹑解放﹑尊嚴等這些人權的概念和理想都是人類美好的憧憬和望想﹐是真主恩賜人類理性和良知﹐凡是正常的人都有能力分辨是非和真假。 

       人們多麼渴望生活在一個不分種族﹑膚色﹑語言﹑男女﹑居住區域差別而宗教信仰自由的世界上﹗   凡是真主造化的人﹐都應享有的同等權利﹐這是多麼美好的理想﹗    既然聯合國為順從民意提出了偉大的《人權宣言》﹐那麼離開實現真正人權的時代不遠了﹐因為人類在覺醒。  全世界人民團結起來﹐為真理而奮鬥﹐人類是有希望的。  萬贊全歸真主﹗

       (阿里編譯自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slamic Law by Md Mesbahul Is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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