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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慈善思與社會工作價值觀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中國穆斯林》    作者:楊慧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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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伊斯蘭教慈善思想   

(一)推崇行善利他   

 1.伊斯蘭教慈善觀   

伊斯蘭學者優素福,格爾達威認為伊斯蘭的慈善就是“人對他人提供物質的或精神的好處,而不求獲取任何物質回報,  以期實現比物質回報更大的一種特殊目的。”這種“特殊目的”是指“獲得真主的喜悅”[1],這是穆斯林一生都在追求的目標。伊斯蘭教經訓多處提到慈善是不求回報、以多種形式廣泛關注弱勢群體的。 

(1)不求回報的慈善。 

《古蘭經》指出,善人應是如此:“他們履行誓願,並畏懼災難普降日;他們為喜愛真主而賑濟貧民、孤兒、俘虜。‘我們只為愛戴真主而賑濟你們,我們不望你們的報酬和感謝。’”  (76:7-9)所以,不求受施者精神、物質上的回報是伊斯蘭教慈善的一大特點。 

(2)關注弱勢群體的慈善。

賑濟貧民: “如果你們公開地施捨,這是很好的;如果你們秘密地施濟貧民,這對於你們是更好的。這能消除你們的一部分罪惡。”(2:271)對於孤兒、殘疾人、乞丐等的特殊照顧: 《古蘭經》多處提到,對於孤兒、乞丐、殘疾人等應一視同仁,“至於孤兒,你不要壓迫他;至於乞丐,你不要喝斥他,”(93:9-10)還特別強調“瞎子無罪,跛子無罪,病人無罪。” (48:17)這些都體現了對弱者的人文關懷和人格的尊重。善待父母和老人:《古蘭經》指出,人們應該感戴恩德的第一是真主,第二便是父母。“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親弱上加弱地懷著他,他的斷乳是在兩年之中。”  (31:14)

(3)形式多樣的慈善。

“太陽照耀的每一天,人體的每一骨節都須施捨。在兩個人之間主持公道是施捨,幫助一個人騎上他的乘騎或將行李遞給他是施捨,善言美語是施捨,為禮拜而走的每一步是施捨,排除路上的障礙物是施捨”。”行為上的説明、語言上的讚美、精神上的鼓勵……每一種予他人的方便和美好都是伊斯蘭教宣導的行善。富裕的人可以用財富來施捨,貧窮的人可以用心靈、語言和行為去行善舉。個人的財富多寡並不影響穆斯林行善舉,因為每一種對他人善意的言行都是伊斯蘭教提倡的慈善。

2.伊斯蘭教慈善原則

伊斯蘭教的行善原則並不是佛教、基督教普世性的愛,而是有先後順序的。 

(1)先自身後他人,先親近後他人。

“各人對自己就是明證”, (75:14)個人需求是自身最為清楚地,何為對自身有利或有害自己是最為明瞭的,所以在行善之前應先善待自己。對他人的行善也是有先後之分的,這種區分源於責任的構成。首先自身獲得滿足後是有責任行善的,為後世積攢,為取悅真主。 “你應當借真主賞賜你的財富而營謀後世的住宅,你不要忘卻你在今世的定分。” (28:77)營謀後世是要以行善來完成的。人的價值是由多種責任體現的,要盡心盡力地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父母盡了養育的責任,身體承載了個人的精神,與妻子建立了相互扶持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責任的劃分是現實中可以看到、尋找到的權利義務關係。人的社會關係是從家庭開始的,最初的關係是父母、兄弟姐妹。伊斯蘭教思想有這樣親疏差距的劃分,順序是由血統上的親疏遠近決定的,血統上的關係和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相符的。  《古蘭經》提到“你們應當孝敬父母,  當優待親戚,  當憐憫孤兒,  當救濟貧民……”,  (4:36)即,伊斯蘭教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順序定為“父母、妻室、家屬、親戚、他人(貧民與孤兒)等”。 《古蘭經》指出“你們的父母和子女,誰對於你們是更有裨益的,你們不知道——這是從真主降示的定制。”  (4:11)  “血親與血親之間相互的權利,依真主的經典,是重於信士和遷士的權利的。”  (33:6)

(2)先近後遠。

人的社會性不僅表現為親屬間建立關係,與非親屬的他人之間的交往關係也是社會存在的介質。伊斯蘭教中對親屬的行善順序是既定的,對他人的行善順序也是有講究的,這種順序是物理距離的先近後遠。 “聖妻阿伊舍問:‘安拉的使者啊!我有兩家鄰居,我先送給他們兩家中的哪一家呢?’使者回答說‘先送給其家門離你家最近的那一家。’”。總之,穆斯林的慈善原則是要善待自己,與家人、親戚為善,對周圍的人多存善舉。

3.伊斯蘭教慈善服務

天課是伊斯蘭教的五功(念禮齋課朝)之一,是要求伊斯蘭民眾定期把獲得的一部分財富無償捐獻出來用以幫助貧困的弱勢群體。《古蘭經》中“你們當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凡你們為自己而行的善,你們將在真主那裡發見其報酬。”(2:110)是要求民眾繳納天課,幫助社會弱勢群體,完善自身的修行。這種形式實現了穆斯林對真主的信仰,也促進了穆斯林自身對他人的關懷和社會責任意識的提升。已故伊斯蘭學者默罕默德·希巴爾的著作《我們文明的傑作》和現代學者優素福·格爾達威的《信仰與人生》均描述了歷史上伊斯蘭社會多種類型的慈善服務和“臥格夫””服務。例如,為旅途困頓和清苦的旅客準備的臥格夫驛站;為既無力買房也租不起房子的貧窮者準備的“窮人之家”;給路人或窮人分舍餅子、甜點、粥、肉等食物的“舍飯場”;為行功辦道者準備的“泰肯耶”  (道堂);在野外挖井,給過路人及他們的乘騎供水;替適婚年齡的窮苦單身者支付婚禮費用或替他出聘禮、聘金,以促使婚姻的結成。

(二)肯定個人的價值與發展

伊斯蘭教是注重人的價值和發展的。《古蘭經》強調真主對於人的創造是不同於其他的,並且肯定人自身的價值:  “我確已把人造成具有最美的形態。”  (95:4)這意味著每個人最初都是最美好的、有價值的。接下來,一切由個性自在進行: “你們記憶我,我就記憶你們”  (2:152)將宗教關懷直接與個體聯繫起來。人類產生後在世界中處於什麼樣的地位?  《古蘭經》進一步揭示了這一主題,其中也包含著豐富的肯定人、讚美人的價值和尊嚴的內容。真主在創造了天地和動植物後,“他以形象賦予你們(指人),而使你們形象優美”(40:64)。人又是真主在人間的代表,“他以你們(人)為大地的代治者”,  (6:165)要求人不要因信仰後世而否定今生,要合理對待現在,鼓勵以今生的努力作為進入後世的途徑。   

(三)重視平等和自由

伊斯蘭教提倡信仰面前眾人是平等的,不能因為他們曾經信仰的宗教而歧視他們。對於性別,伊斯蘭教認為人的生理是平等的,是真主創造的,是阿丹和哈娃的後裔。 “眾人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們相互認識。”(49:13)這種平等不是無差別的平等,男女有不同的性別,適合做不同的性別,應因他們各司其職而平等。

二、伊斯蘭教思想與社會工作價值觀一致性分析

在慈善、助人思想方面兩者具有一致性。從《古蘭經》和“聖訓”可以看出伊斯蘭教對於行善助人的思想和行為是十分重視的。伊斯蘭教的慈善思想具體地闡述了穆斯林應有的言行或者被禁止的做法,或者以寓言的形式指導民眾該如何行事,對於行善的目的、應有的心態和形式都有深刻揭示。從行善目的來看,伊斯蘭教是為獲得真主的喜悅,有明顯的宗教色彩,但經訓中多次提到的對於受施者不求回報的思想,是與社會工作價值觀相一致的。社會工作者在説明服務物件時,不能以滿足自身為目的,工作者是絕對的給予,其任何滿足自身物質、心理需求的行為都偏離了社會工作的本質。

在慈善、助人方式方面兩者具有一致性。經訓中經常提到穆斯林的行善方式多樣,對他人的讚美、幫助路人拿行李、主持公道等都是行善。行善不在形式,在於助人的想法,是要對受助者有所裨益。這樣就跳脫出單一的物質關懷形式,肯定了精神支持這一層面的重要意義,這也是被社會工作專業百年的發展經驗所支持的。社會工作者需要充分運用社會資源説明服務物件,但所有助人環節都是以真誠、尊重、接納等原則和技巧使其獲得心理上的支持,  能夠正確面對問題與困難為基礎的。心理和精神層面的幫助與治療是社會工作專業的重要內容。

 對“人”的重視也是伊斯蘭教思想和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觀共同秉承的。伊斯蘭教充分肯定個人的價值和發展,而注重人的價值是社會工作專業價值和倫理的核心。  “助人自助”的最基本假設就是相信人自身的價值和潛力——社會工作者提供的是契機和助力,説明服務物件的潛力得到發揮以進入更好的生活狀態。    此外,  平等和自由都可以看作是兩者的行事基礎。伊斯蘭教宣導人人都有均等機會獲得平等和自由的權利,而平等和自由也是社會工作專業的根本。社會工作者和服務物件是平等的,雖是幫助和被幫助的關係但並不存在層級。社會工作者面對服務物件,無論其身份、地位、相貌有怎樣的差異,都應一視同仁、相同對待。社會工作也尊重案主自由選擇的權利,體現為案主自決原則。

當然,兩者也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這種差異不是本質上的,而是職業和宗教這兩種事物的不同性質決定的。例如,前面已講到,伊斯蘭教明確了慈善和助人是有次第關係的、但社會工作專業關係只有工作者和案主的關係而沒有血緣和感情關係,並且社會工作者要避免個人關係對專業關係產生影響。慈善和助人行為是伊斯蘭教和社會工作一致提倡和肯定的,但作為一項專業的助人活動,社會工作更強調各種人類與社會發展相關理論和個案、小組、社區等介入方法的運用。伊斯蘭教教導穆斯林以多樣化的形式對周圍的人行善,  要給他們帶去美好的感受。社會工作將這種美好的感受深化,  引發服務物件內心的觸動和對處境的分析,  幫助他們實現內在的改變,最終目標是促進自我成長。

目前,我國傳統的民族和民政工作正在逐步引入社會工作專業的理論和方法,例如北京市西城區牛街街道已與中央民族大學社會工作專業建立合作關係,探索例如如何為穆斯林流動青少年提供更好的在北京發展的平臺等工作等。本文對伊斯蘭教思想和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觀一致性的分析即為此類工作的展開進行探索。

   [本文系中央民族大學“985工程”民族社會問題研究中心資助課題(MUC 98507-01052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①      寶貴伊斯蘭教慈善觀論述[B/OL]中穆網,2013-1- 23

②      伊本  哈智爾  布哈裡聖訓實錄詮釋(第四冊)[M]  開羅  哈迪斯出版社,1998,p256

③      穆斯林聖訓實錄(信仰篇)M黎巴嫩:貝魯特思想出版社,2000.p5

④      “臥格夫”之意是穆斯林在有生之年特定財產做了特定的條件,在利用其中利益的同時不允許支配、分配。見(敘)穆斯塔法  希巴爾我們文明的傑作[M]萬拉格出版發行與尼佈雷印刷出版發行社,1999.p193-218,優素福格爾達威信仰與人生[M貝魯特使命印刷出版發行公司,19910246-248

(關於作者:楊慧系中央民族大學講師,碩士生導師; 張莉系中央民族大學碩士研究生)

 《中國穆斯林》(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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