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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資哈爾長老談當代教法判令中的誤區

熱度6400票  瀏覽759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3年3月20日 15:47

【譯者按語:在當下的伊斯蘭世界,形形色色的教法判令可謂“滿天飛”,有的是可靠和可取的,是解決伊斯蘭民族社會生活難題,更好地讓普通民眾遵循伊斯蘭道路的有力助手,但是,有著則通過衛視等新媒體,在穆斯林大眾中引發頗多爭議,因為這個民族,對於正邪早已能夠正確判斷,正如穆聖所預言的那樣,他們是不會全體一致陷於迷誤中的。

在這些有爭議的所謂教法判令中,有的從傳統教法典籍中,選取一些在伊斯蘭歷史上,早為大眾學者所拋棄的怪異的法學觀點和主張而在現代傳媒上故作驚人之語,反伊媒體更是利用這些所謂的教法判令加以炒作,抹黑伊斯蘭的現象,給伊斯蘭和穆斯林世界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對此,艾資哈爾嚴加督查,給出正確的指導,糾偏矯正,讓穆斯林大眾回歸伊斯蘭的真精神,正確看待伊斯蘭法學主張,還原伊斯蘭教法判令的正確主張和觀點。

本文是艾資哈爾長老自上任後,首次有的放矢地談及伊斯蘭教法判令不可忽視誤區。值得細細品讀。】

日前,艾資哈爾長老在長老院接見了艾大比較法學系主任,薩阿德丁·黑拉勒,雙方就教法判令的地位,以及教法判令在穆斯林生活中的重要性,進行了長時間的會談。

首先,艾資哈爾長老艾哈邁德·泰伊博講述了教法判令在當下的現狀,說明了不當的教法判令可能對伊斯蘭教造成的危害,並深入闡明了伊斯蘭“穩麥”中的眾學者們,他們針對教法判令的頒佈而制定的相關規定、準則和禮儀,並把這些規定、準則和禮儀視為任何一位穆夫提在面對新問題和新事物之際,務必嚴加遵循的規定、準則和禮儀。

他還補充說:伊斯蘭教法,這個建構在簡單易行,便宜行事基礎上,且根據理性思辨和經訓明文的規定而嚴格實施的簡便法學,它同那種過度強調簡易,過分偏於簡便,緊隨于教法特許,追逐怪異觀點的做法有著本質區別,二者有著天壤之別。

因此,作為一個頒佈教法判令的穆夫提,絕不應當屈從於當下現狀的壓力,而犧牲掉伊斯蘭法學的固有原則和基本前提;抑或是置伊斯蘭教法原理,以及經訓中那些確鑿的證據而不顧,以在伊斯蘭教法原理和立法宗旨中無法印證的方式為一己之見辯解和詮釋。

艾資哈爾長老還指出:在古蘭經和聖訓中確定的教法上的特許,是可以加以遵循的,這是因為穆聖先知在一段健全的聖訓中說:“正如真主的確喜愛他的特許被人接受一樣,他也喜愛他的嚴令被人遵守。”

但是,追逐並緊隨各大教法學派中的教法特許,依賴那些違背大眾法學家觀點的怪異判令則是一條錯誤的道路。對於那些散佈在傳統法學書籍中,軟弱而缺乏說服力,且違背大眾法學主張而被拋棄的怪異的法學主張和觀點,宣傳和向普通大眾傳播這些主張和觀點都是不對的,因為這些觀點和主張將給遜尼大眾的道路帶來不容忽視的災難。對此,遜尼大眾派一致公議:拋棄這些怪異的法學主張和觀點,不在社會生活中加以實踐。

針對哈乃菲學派在關於哪些飲品是令人醉酒的法學問題上,艾資哈爾長老說:歷代以來,伊斯蘭民族中的法學精英們——哈乃菲學派中的主流學者們——他們一致公議,務必貫徹和執行傳述自穆聖的健全的聖訓——“凡是多飲便能夠令人酒醉之物,少量飲用也屬非法。”——這是哈乃菲學派中的主流學者們一致公議和取捨後的主張。這個主張與伊斯蘭民族的學者大眾的觀點是相吻合的。

這正如在伊斯蘭學界的人士最後確定的那樣:哈乃菲學派中的主流學者們,他們在關於醉酒的飲品上的主張是:不允許在教法判令,或司法判定,以及社會實踐中採用那些違背伊斯蘭學者大眾一致公議的,已經在教法演繹中被拋棄的法學主張和觀點。

(侯賽因譯自艾資哈爾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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