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6881: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八十九篇:血金6881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以色列人只有等量懲罰的律例,而沒有賠償命價的律例。主對這個烏瑪(穆斯林)說:‘通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末,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有理智的人們啊!你們在抵罪律中獲得生命,(以此為制),以便你們敬畏。’(《古蘭經》2∶178)”伊本·阿拔斯說:“經文中的‘寬赦’指的是,被害一方由於對方的故意謀殺而接受的血錢(命價)。經文中的‘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指的是要求應合理,補償要厚道。”[4498,6881]

相關注釋共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