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543: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七十三篇:屠宰和打獵5543阿巴葉·本·裡法阿·本·拉菲爾據其爺爺拉菲爾傳述:我對使者說:“明天,我們就可能與敵人遭遇,而現在我們連宰牲的刀子都沒有。”使者說:“只要能使牲的血流出來,什麼工具都行;但宰時,須以主的名字始,這樣才可以食用。不要用牙齒或指甲宰牲。我告訴你們為什麼:因為牙齒是骨頭,而指甲是阿比尼亞人所用的工具。”使者在隊伍的後面,一些走得快的人抓獲了一些駱駝和羊只,他們就架起了鍋。使者趕來後,命人把鍋倒了過來1580,而後開始分配,並規定一峰駝抵十隻羊。突然,一峰駝驚跑了,因當時他們沒有馬匹,內中有一人就用箭將駝射倒了。使者說:“家畜驚跑時與野獸一樣,都有一股野性,故你們追不上時,便可用這一方法。”[2507,2488,3075,5498,5503,5506,5509,5543,5544][1580]

相關注釋共1 條:
卷號注釋號注釋
71580因他們宰的牲屬戰利品,應在分配後再宰。而他們則在分配前就宰了,這等於是私自動用公品,故使者讓他們倒了,以示對他們的警告。——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