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509: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七十三篇:屠宰和打獵5509阿巴葉·本·裡法阿據拉菲爾·本·赫蒂季傳述:我說:“主的使者啊,我們明天將要遭遇敵人,可是我們連用來宰牲的刀子都沒有。”使者說:“宰牲要快!只要能使牲的血流出來,什麼工具都行;但宰時,須以主的名字始,這樣才可以食用。不要用牙齒或指甲宰牲。我告訴你們為什麼:因為牙齒是骨頭,而指甲是阿比尼亞人所用的工具。忽然,一峰駝驚跑了,有一人就用箭將駝射倒了。使者見狀便說:“家畜驚跑時與野獸一樣,都有一股野性。故你們追不上時,便可用這一方法。”[2507,2488,3075,5498,5504,5506,5509,5543,5544]

相關注釋共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