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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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第七十三篇:屠宰和打獵
5503
阿巴葉·本·裡法阿·本·拉菲爾據其父拉菲爾傳述:我說:“主的使者啊,我們沒有刀子可以用來宰牲。”使者說:“只要能使牲的血流出來,什麼工具都行;但宰時,須以主的名字始,這樣才可以食用。不要用牙齒或指甲宰牲。我告訴你們為什麼。牙齒是骨頭,而指甲是阿比尼亞人所用的工具。家畜驚跑時與野獸一樣,都有一股野性。故你們追不上時,便可用這一方法1578。”
[2507,2488,3075,5498,5504,5506,5509,5543,5544]
[1578]
相關注釋共1 條:
卷號
注釋號
注釋
7
1578
參閱5498段聖訓。——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