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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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篇:屠宰和打獵5498阿巴葉·本·裡法阿·本·拉菲爾據祖父拉菲爾傳述:當初,我們和使者在祖勒·侯萊法1573時,眾人因饑餓難忍而抓獲了一些駝匹和羊只。那時,使者還在隊伍的後面。大家忙著宰了駝和羊,而後把肉放在鍋裡開始煮起來了。使者趕來後,命人把鍋裡的東西都倒了出來1574,而後開始分配,並規定一峰駝抵十隻羊。忽然一峰駝掙跑了,幾個人在後面追,一直追得筋疲力盡。因當時馬匹甚少,有一個人就用箭將駝射倒了。使者說:“家畜驚跑時與野獸一樣,都有一股野性,故你們追不上時,便可用這一方法1575。”我(拉菲爾)對使者說:“明天,我們可能與敵人遭遇,而現在我們連宰牲的刀子都沒有。我們可以用竹片宰牲嗎?”使者說:“只要能使牲的血流出來,什麼工具都行;但宰時,須以主的名字始,這樣才可以食用。不要用牙齒或指甲宰牲。告訴你們為什麼:因為牙齒是骨頭,而指甲是阿比尼亞人(宰牲)的工具1576。”[2507,2488,3075,5498,5504,5506,5509,5543,5544][1573],[1574],[1575],[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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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號注釋號注釋
71573即伊曆八年哈尼奈之役。——譯者注
71574因他們宰的牲屬戰利品,應在分配後再宰。而他們則在分配前就宰了,這等於是私自動用公品,故使者讓他們倒了,以示對他們的警告。——譯者注
71575即用箭射之。——譯者注
71576牙齒和指甲都不能快速地宰殺動物,而且會給動物帶來莫大的痛苦,故使者禁止用它們來宰牲。——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