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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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篇:待婚5341烏姆·阿蒂婭傳述:她說:“我們奉命除了為自己的亡夫服喪四個月零十日外,不得為他人服喪三天以上,不得塗眼圈,不得用香料,不著豔服,粗布衣服例外。我們被允許月經過後洗大淨時可使用少量的香料;我們也不得送殯。”布哈裡說:“gu si du”和“ku si du”二詞音異意同,這與“ku fu r”和“gu fu r”二詞類同。“nu ba z”一詞則意指“一塊兒。”[313,1278,1279,5340,5342-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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