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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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第六十七篇:婚姻
5148
艾奈斯傳述:“阿卜杜•拉赫曼•本•奧夫結婚時給予妻子一枚與椰棗核般大的金子作為了聘禮。一次,使者見他有婚期的歡慶的跡象,就問了他為什麼這麼高興,他說:‘我和一位婦女結婚了,給女方的聘儀是一枚相當椰棗核般大的金子。’”又,艾奈斯傳述:“阿卜杜•拉赫曼•本•奧夫結婚了,他把一枚與椰棗核般大的金子作為聘儀送給了妻子。”
[2049,2293,3781,3927,5072,5148,5153,5155,5167,6082,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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