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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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篇:婚姻5130哈桑傳述:他說:“麥爾格力告訴我‘你們不要阻止她們’1511的經文是針對他而降的,麥阿格力說:‘我曾把我的妹子嫁給了一個人,後來她被休了,等到她的待婚期1512滿後,那人想重婚,故又來向我妹妹求婚,我就對那人道:‘我曾做主把她嫁給了你,給你當媳婦,而且對你很是敬重,可你卻把她休了,如今你又想重圓破鏡,這是不可能的!以安拉發誓,她永遠也不會回到你的身邊。’那個人不是一個壞人,而我妹妹自己也想重婚,故安拉降下了《古蘭經》二章232節經文,我當即向安拉的使者表示道:‘安拉的使者啊!我更願意奉安拉之命。’他說:‘我接著就把我的妹妹再次嫁給了那人。’”[5130,5331][151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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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11《古蘭經》2章232節。――譯者注
71512守制,意指婦女在丈夫死後或者離婚後,必須等待四個月,才能另嫁他人,此屬伊斯蘭法。――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