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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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篇:婚姻5128阿伊莎傳述:她就“‘此經中常對你們宣讀的明文內,(有若干律例),有關你們既不願意交付其應得的遺產,又不願娶以為妻的孤女的1510’這段經文說道:‘此段經文是針對女孤兒的,她在監護人的家裡,尤其是該孤女還和監護人有合夥做生意的關係,且監護人有著更多一些的權利,故他不想娶她為妻而又阻止女孤兒嫁于別人,純粹是為了(佔有)她的財產。他這樣做的目的是不讓協力廠商就她的財產而參與進來。”[2494,2763,4573,4574,4600,5064,5092,5098,5128,5131,5140,6965][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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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10(《古蘭經》4∶127)——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