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127: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六十七篇:婚姻5127歐爾沃傳述:聖妻阿伊莎曾告訴他說:“蒙昧時期的婚姻可分為四種類型:第一種類型與今日人們的婚姻狀況無甚差別,其程式是一個人向女方的監護人或者女方的父親去求婚,(得到允許後),他就送聘儀,而後娶之;第二種是選種婚,即一個人對剛剛月經過去的妻子說:‘你可找一位(貴族)與其發生性關係。’從此,她的丈夫遠離她,不再觸摸她,直到妻子因與那位(貴族)私合而懷了胎,等妻子的肚子裡的胎兒越來越明顯時,她的丈夫如果喜歡的話才與她同床。他之所以這樣做的目的是想要個有著貴族血統的孩子。這種婚姻被稱做‘以斯提布達爾’婚。第三種是群婚,即少於十個人的一幫人和一個婦人輪番性交,如果那位婦人因此而懷了孕,且生下了孩子,那麼等過了些日子後,她就派人去召集那些人,其中任何一個人都不得找藉口不來。等大夥兒到齊後,她就說:‘你們所做的事情再明白不過了,如今我已生下了孩子。’她就對她所偏愛的那個人說:‘某人啊!這是你的孩子。’只要是她點了名,孩子就是那被點名的人的,孩子就得跟著他走,該人不得拒絕。第四種類型是亂婚,即很多男人輪番和一個女人睡覺,但不是在同一個時間,凡是來的人,該女子都無權拒絕。這種女人就是妓女,她們常在自己的門上掛上一個標記,任何男人,只要想進去,都可以進去。她們中的一個人如果懷孕了,等她一生下孩子後,以前與她睡過覺的男人都被叫了來,他們再叫來會辨認血統的人,等辨認血統者判定這個孩子是某人的後,他就得認之,不得拒絕,那個孩子也就被稱作某人的兒子。安拉以真理派了使者後,他就廢除了蒙昧時代的所有婚姻,只保留了現今人們所遵循的這種類型的婚姻。

相關注釋共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