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105: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六十七篇:婚姻5105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與血親中的七種女性結婚為非法,同樣和姻親中的七種女性結婚也為非法,他以四章23和24節經文為證。”阿卜杜拉•本•哲爾法爾過去曾同時娶了阿裡儀的養女和阿裡儀1507的女人。伊本•西林認為這樣做沒有關係,而哈桑最初表示對此甚為厭惡,但後來他也認為此乃無妨之行為。哈桑•本•阿裡儀曾在一夜之間和兩位表姐妹結婚了,賈比爾•本•栽德對此甚是厭惡,因為兩位表姐妹之間將來可能發生的相互惱怒,但這種做法並不屬於非法之行為,因安拉說:‘除此之外,一切婦女對於你們是合法的。’(《古蘭經》4∶24)

又,阿克熱麥傳自伊本•阿拔斯,他主張:“如果一個人姦淫了自己妻子的姐妹,那麼他妻子對他是合法的。”有人據耶哈雅傳自舍阿比和艾布•哲阿法爾,他們主張:“一個奸了未成年男孩子的人,則不得再娶其母。”阿克熱麥傳自伊本•阿拔斯:他說:“如果一個人奸了岳母,則他的妻子對他不是非法的。”有人據艾布•納賽爾傳述:“伊本•阿拔斯視此為非法。艾布•納賽爾則認為:這種說法是從伊本•阿拔斯那兒聽到的,不是著名的。”也有人據阿目拉尼、賈比爾、哈桑和部分伊拉克人認為:這乃是非法的。艾布•胡萊勒說:“此不屬非法,除非他已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伊本•目三耶布、歐爾沃和視赫利則認為:“他的妻子仍然對他是合宜的。”祖赫利據阿裡儀說:“此(他和妻子過性生活)不屬非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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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號注釋號注釋
71507此時,阿裡儀已經過世。——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