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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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篇:婚姻
5098
希沙姆據其父,其父又據阿伊莎傳述:阿伊莎就“‘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麼……1502’的經文說道:‘一位女孤兒被寄養在某監護人的家裡,監護人因其財產想與她結婚,可是此人既不能善待女方,又不能公平地對待其財產,那麼監護人當另聘他所愛悅的女人,或娶兩個、或三個,或四個都可以,除非善待並公平地處理她的財產。’”
[2494,2763,4574,4600,5064,5092,5098,5128,5131,5140,596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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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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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
(《古蘭經》4∶3)——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