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5092: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六十七篇:婚姻5092歐爾沃傳述:“我就‘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的天經節文請教了阿伊莎,她說:‘甥兒呀!這是指一位女孤兒住在監護人的家裡,監護人愛其美色,慕其財產,想娶其為妻,而又不願給予其公平合理的聘禮,故安拉禁止這樣貪財戀色討便宜的人娶孤兒為妻,除非給予孤兒公平合理的聘金方可。否則,他們就被責令擇娶他們愛悅的女人。”歐爾沃說,阿伊莎還說:“以上的經文下降後,有些人來向安拉的使者請教這方面的律例,故安拉又降下‘他們請求你關於女子的律例……1498’的經文。安拉接著又下降了如下的啟示,即‘……,有關於你們願娶以為妻的孤女的律例,……1499。’”(《古蘭經》4∶127)。阿伊莎說:“安拉之所以降下如此的啟示,是因為一位女孤兒如果擁有絕美的姿色、一定的財產和她的家族地位,他們就渴望聘娶她,包括給予其上好的聘禮。如果一位女孤兒既無多少財產,又無絕美的姿色,他們就棄而另娶其他的女子。由於她們一無所有,他們就放棄她們,所以這種人被禁止不可以和她們結婚,即使他們想和這樣的女孤兒結婚。除非他們公平地對待女孤兒,並給予其完全的聘禮。”[2763,4573,4574,4600,5064,5092,5098,5128,5131,5140,6965][1498],[1499]

相關注釋共2 條:
卷號注釋號注釋
71498(《古蘭經》4∶127)。願意瞭解這方面的律例者,可參閱馬堅譯《古蘭經》第四章,社會科學版。——譯者注
71499該節經文如下:“他們請求你解釋關於女子的律例,你說:「真主將為你們解釋關於她們的律例,此經中常對你們宣讀的明文內,(有若干律例),有關於你們既不願交付其應得的遺產,又不願娶以為妻的孤女的,有關於被人欺負的兒童的,有教你們公平地照管孤兒的。無論你們所行的是什麼善事,真主確是全知的。”——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