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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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篇:《古蘭經》注釋4575阿伊莎傳述:她說:“‘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費’這段天經節文是針對孤兒的財產一事及管理孤兒的財產的人降下的。如果管理孤兒財產的監護人果真是位赤貧者,他可以因自己管理之工作而取合理的生活費。”[2212,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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