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4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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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篇:《古蘭經》注釋4498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以色列民族中只有‘格薩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1248)的法律條款,而沒有‘第耶1249’(血金賠償)的法律條款。主對這個民族說:‘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麼……。’這節經文中的‘寬赦’是主特為這個‘烏瑪’而下降的。經文中的‘寬赦’一詞意指受害者一方可以接納故意殺人一方所交納的罰金,故主說:‘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此節經中,主要強調了依例提出要求和依禮賠償的問題,所以主(就此規定給出了如下的說明),即‘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恩慈。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這段經文主要是針對受害者一方在接納罰金以後還要殺人而言的。[4498,6881][1248],[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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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號注釋號注釋
61248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條例,也可以翻譯為“等量懲罰”。——譯者注
61249即,如果受害者一方接受賠償,害人者一方不必受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法律制裁。——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