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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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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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第五十六篇:遺囑
2765
阿伊莎傳述:“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應當取合理的生活費。”(《古蘭經》4∶6)這段天經節文是針對孤兒的監護人下降的。監護人如果是窮人,他可以從孤兒的財產中拿取合理的生活費。
[2212,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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