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2696: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五十四篇:調解2696艾布·胡萊賴和栽德·本·哈立德二人傳述:他們說:“一位遊牧人來見使者說:‘安拉的使者啊!你依安拉的天經為我們判決668吧。’他的對手也站起來說:‘他說得對,請你依安拉的天經為我們判決吧。’那位遊牧人669說:‘我的兒子是此人的雇工,他和此人的妻子犯了奸。人們告訴我,我的兒子要被施以石刑。於是,我就用一百隻羊和一個女奴替我的兒子贖了身。後來,我又請教過有學問的人,他們說:我的兒子應被鞭打一百下,放逐一年即可。’使者說:‘無疑,我現在就依安拉的天經為你們雙方判決如下:你的兒子將受一百鞭子的鞭刑,並被放逐一年;至於你的羊和女奴,(他們都得)退還給你。’使者說完又對烏奈斯說:‘烏奈斯聽著!你到這個人的妻子那裡對她實施石刑。’於是,烏奈斯就去對那位婦人實施了石刑。”[2135,2649,2724,2725,6633,6634,6827,6828,6831,6833,6835,6836,6842,6843,6859,7193,7258,7260,7278][66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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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號注釋號注釋
3668此詞在這兒含有“調停”之意。——譯者注
3669布哈裡在多處收錄了這段哈迪斯,但原文中提及的男性犯奸者究竟是遊牧人的兒子抑或是另外一方的兒子卻有所矛盾,比如本段哈迪斯和7193段哈迪斯裡明確說男性犯奸者是遊牧人的兒子,而其餘的哈迪斯裡卻說是另外一方的兒子,譯者推測應該是印刷有誤。——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