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2671: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五十三篇:作證2671伊本·阿拔斯傳述:希拉勒·本·伍麥葉向使者控告自己的妻子和謝裡克·本·賽赫瑪有姦情。使者對希拉勒說:“你對此事要拿出證據來,否則要接受鞭刑。”希拉勒說:“安拉的使者啊!如果一個男人發現自己的妻子和另一個男人發生了姦情,他還要去尋找證據嗎?”使者(沒作任何答覆)只是連著說:“你對此事要拿出證據來,否則要接受鞭刑。”伊本·阿拔斯說完提到了“利阿尼的哈底斯661”。[423,2671,4745,4746,4747,5259,5307,5308,5309,6854,7165,7166,730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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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號注釋號注釋
3661“利阿尼”(lian)的原意是“詛咒”,它在法律上指一種發誓,即丈夫在指控妻子有姦情或者妻子指控丈夫有姦情時發誓說,若自己在撒謊,則會招來安拉的詛咒;而妻子在否認這個指控時,也發了一個同樣的誓。二人均發誓祈求安拉詛咒撒謊者。最後,本段聖訓中的男女二人離婚了,但誰也沒有受到懲罰,因為沒有證據來證實這項指控。《古蘭》中有:“凡告發自己的妻子,除本人外別無見證,他的證據是指安拉發誓四次,證明他確是說實話的,第五次是說:他甘受安拉的詛咒,如果他說謊言。她要避免刑罰,必須指安拉發誓四次,證明他確是說謊言的,第五次是說:她甘受天譴,如果他是說實話的。”(《古蘭》24:6—9)——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