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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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篇:合夥2494歐爾沃·本·祖拜爾傳述:我就“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對待孤兒,那你們就娶自己所愛慕的女子,兩個、三個或四個606”(《古蘭經》4∶3)這節經文下降的始末請教了阿伊莎,她說:“我的外甥啊!這段天經針對的是女孤兒的事情。她一直在監護人的監護之下,自己的財產和監護人的財產合在一起。後者十分垂涎她的姿色和財富,想同她結婚,但又不願多出聘禮,與其他人所出的聘禮相差無幾。故這等人受到禁止,不得娶他們不能公平對待的孤女,除非他們能合理地給予她慣例中最好的聘禮。否則,他們就去娶他們所愛悅的其他人。”阿伊莎接著說:“人們在這段天經下降後,又去請教安拉的使者,故安拉又下降了“他們請求你解釋關於女子的律例,你說:‘安拉將為你們解釋關於她們的律例,此經中常對你們宣讀的明文內,(有若干律例),有關於你們既不願交付其應得的遺產,又渴望娶以為妻的孤女的607,有關於被人欺負的兒童的,有教你們公平地照管孤兒的。’(《古蘭經》4∶127)”

阿伊莎說:“安拉所說的‘常對你們宣讀的明文’是指前面那段經文,即‘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對待孤女,那你們就娶自己所愛慕的女子608。’安拉在後一段經文中所說的‘又渴望娶以為妻的609’這句話,指的是監護人想同他監護下的一位孤女結婚,儘管她沒有多少財產,又沒有什麼美色。監護人被禁止在不公平對待的情況下同擁有財富和美貌的孤女結婚,因為他通常只是貪圖她的姿色和財富,倘若她不具備這些,他就不會同她結婚了。”
[2494,2763,4573,4574,4600,5064,5092,5098,5128,5131,5140,6965][606],[607],[60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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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號注釋號注釋
3606(《古蘭經》4∶3)——譯者注
3607此句翻譯與穆罕默德·優素福、馬堅先生的翻譯均不同。按優素福的翻譯,此句應為:“……,又不願娶以為妻的孤女的,……。”優素福的譯文觸及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婦女的繼承權問題。伊斯蘭明確規定:婦女擁有繼承權,而且對於母親、妻子、女兒等不同身份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作了詳明的規定。婦女繼承得到的財產,只由她自己支配,任何他人(包括娘家和婆家)都無權干涉和使用,對於婦女所得的聘禮亦是如此。關於此,請參閱《古蘭經》4:7-12、4:176等有關節文;另請參閱馬明道著《伊斯蘭法之研究》一書中“繼承法”篇之內容。——譯者注
3608(《古蘭經》4∶3)——譯者注
3609(《古蘭經》4∶127)——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