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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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篇:合夥2488阿巴葉·本·裡法阿·本·拉菲爾據其父拉菲爾傳述:當初,我們和使者在祖·戶萊法602時,眾人因饑餓難忍而抓獲了一些駱駝和羊只。那時,使者還在隊伍後面。大家忙著宰了駝羊,把肉放在鍋裡開始煮起來了。使者趕來後,命人把鍋裡的東西都倒了出來603,然後開始分配,並規定一峰駝抵十隻羊。忽然一個駱駝掙跑了,幾個人在後面追,直到追得筋疲力盡。因當時馬匹甚少,內中有一人就用箭將駝射倒了。使者說:“家畜驚跑時與野獸一樣,都有一股野性。故你們追不上時,便可用這一方法604。”我(拉菲爾)對使者說:“明天,我們可能就會與敵人遭遇了,而現在我們連宰牲的刀子都沒有。我們可以用竹片宰牲嗎?”使者說:“除了牙齒或指甲之外,只要能使牲的血流出來,什麼工具都行;但宰時,須以主的名字始,這樣才可以食用。我告訴你們為什麼:因為牙齒是骨頭,而指甲是阿比尼亞人(宰牲時)的工具605。”[2507,3075,5498,5503,5506,5509,5543,5544][602],[603],[6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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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號注釋號注釋
3602即伊曆八年哈尼奈之役。——譯者注
3603因他們宰的牲屬戰利品,應在分配後再宰。而他們則在分配前就宰了,這等於是私自動用公品,故使者讓他們倒了,以示對他們的警告。——譯者注
3604即用箭射之。——譯者注
3605牙齒和指甲都不能快速地宰殺動物,而且會給動物帶來莫大的痛苦,故使者反對用它們來宰牲。——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