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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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第三十五篇:商業
2212
希沙姆·本·歐爾沃傳述:他的父親曾聽阿伊莎說:“‘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費516’這段經文是針對孤兒及其財產的監護人下降的。如果監護人是位赤貧者,他可以拿取合理的生活費。”
[2765,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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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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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4∶6)——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