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1511: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二十五篇:開齋捐1511納菲爾傳述:伊本·歐麥爾說:“使者規定開齋捐為男人、女人、自由人和奴隸的義務,數額為一薩爾椰棗或者一薩爾大麥。”

有一次,人們用半薩爾小麥代替一薩爾椰棗或大麥交納了開齋捐。伊本·歐麥爾常以椰棗交納開齋捐。有一次,麥迪那欠收椰棗,他就以大麥交納開齋捐。伊本·歐麥爾常替小孩和大人交納開齋捐,甚至連我(納菲爾)的孩子們的開齋捐他也一併交納了。伊本· 歐麥爾也經常把他的開齋捐給予那些收集稅務的人376。大家都在會禮的前一天或前二天就交出開齋捐。
[1503,1504,1507,1509,1511,151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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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號注釋號注釋
2376注釋家認為,這兒的“接受開齋捐的人”不一定只指窮人,也包括那些被任命收天課的課務員等。——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