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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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篇:天課1454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派我到巴林時,他給我寫了一篇征課的條例,其原文如下:“奉摯愛仁慈的安拉之名!以下就是穆罕默德奉主命為穆斯林制定的天課制度。按此制度徵收天課者,穆斯林應向其交納之;凡徵收天課與此制度不符者,穆斯林有權不交。

1)駱駝的天課:駝不到二十四峰者,每五峰應徵其一只羊; 擁有二十五峰到三十峰者,應徵其一歲母駝一峰;擁有三十六峰到四十五峰者,應徵其兩歲母駝一峰;擁有四十六峰到六十峰者,應徵其三歲母駝一隻;擁有六十一峰到七十五峰者,應徵其四歲母駝一峰;擁有七十六到九十峰者,應徵其兩歲母駝二峰;擁有九十到一百二十峰者,應徵其三歲母駝二峰;超過一百二十峰者,每四十峰應徵其兩歲母駝一峰。每五十峰應徵其三歲母駝一峰;擁有四峰駱駝者,無需出天課,但可自由樂捐。但到了五峰駝,則交納一隻羊。

2)羊的天課:有四十只到一百二十只羊者,應徵羊一隻;超過一百二十只到二百隻羊者,應徵羊兩隻;超過二百隻到三百隻羊者,應徵羊三隻;超三百隻羊者,每百隻征羊一隻;不夠四十只羊者,無天課,但可以自由樂捐;

3)銀幣的天課:如果一個人只擁有一百九十個銀幣,無天課;超過者,每四十個迪爾汗中需交納一個迪爾汗為天課;不夠二百迪爾汗者,無天課,除非他自由樂捐。”
[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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