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368: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八篇:禮拜368艾布·胡萊勒傳述:使者禁止兩種買賣:一種是“利瑪斯,”另一種是“尼巴茲156。”使者禁止穿遮不住羞體的外袍,也禁止穿“一赫提巴”的衣服。[368,584,588,1993,2145,2146,5819,5821][156]

相關注釋共1 條:
卷號注釋號注釋
1156“利瑪斯”為“投擲買賣”,“尼馬茲”為“觸摸買賣”,皆系蒙昧時代的買賣方式。所謂“投擲”,即指買主在預付若干錢後,用石子等物投向貨物,中者即為所買之物;或者賣主把貨物“擲”向對方,投擲中則算買賣成交。所謂“觸摸”,即賣主把所賣之物包裹起來在黑暗地方出售,買主只要打開了或者觸摸了,就算買下了,不許退貨。兩種方式皆違背雙方情願和公平的原則,買主往往對所賣之物不可知。這種買賣就象賭博:買賣雙方同意以一物換一物,根本不翻看或檢查。例如:甲方對乙方說:“我以我的衣服換你的衣服。”雙方不檢查彼此的衣服,生意就算成交。或者甲方對乙方說:“我給你我所擁有的,你給我你所擁有的。”於是,雙方也不經瞭解對方究竟有多少,生意便算成交。再如:一個人趕了一群羊,買主對羊主說:“我給你若干錢,我以石頭擲向羊群,石頭落在哪一隻羊上,哪只羊便算是我的。”或者賣主對買主說:“你給我十個迪爾汗,我把我的衣服‘擲’給你,若我把它‘擲’給你了,那麼它便算是你的東西了。”——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