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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篇:判決 【論給蓋了戳印的信的作者的作證,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是被允許的?在何種程度上是被禁止的?法官可根據長官致他的工作人員的信做出判決,也可以根據一個法官致另外一個法官的信做出判決。有人主張:“長官的信可以作為憑據,除非涉及懲罰的法度。”他還主張在意外的殺人事故中,長官的信可以作為憑據。因為,根據他的觀點,意外殺人案件是經濟案件。不過,這種案件只有在被證明是意外殺人後,才可以成為經濟案件。所以,意外殺人案和故意殺人案件是一樣的。歐麥爾曾經就涉及法律懲罰的問題而給他的工作人員致過信。歐麥爾·本·阿卜杜勒·阿齊茲曾經致信他的下屬如何處理打壞牙齒的律例。伊蔔拉欣主張:可以把一個法官致另外一個法官的信作為依據給出判決,只要他認識那位元法官的手筆和印戳。舍爾比就曾經根據另外一個法官給他的信而做出過判決。據說,伊本·歐麥爾也這樣做過。穆阿維葉說:“我曾經目睹過巴士裡的法官阿卜杜·麥力克、以亞斯、哈桑、酥瑪邁、比拉勒、阿卜杜拉·本·布林岱、阿米爾、安巴德等人在證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都根據法官的信做出過判決。如果收信人宣稱,這信是假的,那麼他就會被要求道:‘去,為這件事情找到一個解決辦法。’要求確證法官的信的第一個人是伊本·艾布·萊倆和散瓦爾·本·阿卜杜拉。”艾布·努埃穆告訴我們,歐拜杜拉傳述說:“我在巴士裡的法官穆薩·本·艾奈斯面前提供了針對庫法的某某欠我如此這般的債務的證據,穆薩·本·艾奈斯就為我寫了一封信,我帶著他寫的信去見庫法的長官戛西姆·本·阿卜杜·拉赫曼,他把信作為判決的有效的證據而受理了這個案件。”就遺囑的問題,哈桑和艾布·給拉白不同意信的有效性,直到獲知遺囑所涉及的內容,因為或許遺囑裡涉及不義的事情。使者曾經致信海白爾的人據說:“你們要麼接受我們付給你們同伴的血金,要麼接受戰爭。”祖赫利曾經就給站在幔子後面的一個女人的作證說道:“如果你認識她,你可以作證;否則,就不要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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