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九十一篇:壓迫 【論一個人因恐其同伴遭到傷害而謊稱該同伴是自己的兄弟……。同樣,一個穆斯林應該保護遭受迫害的同伴,為同伴而戰,並且不要把他交給壓迫者。如果一個人為保護受壓迫者而戰,那麼他不必(為對壓迫者造成的傷害)而付償金。如果一個穆斯林被命令喝酒,或者吃死物,或者賣掉奴隸,或者屈招賬債,或者呈出禮物,或者解除協約,如他不聽從,他的父親或者兄弟就會遭到殺害。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做別人要求他做的事情。因為使者曾經說:“穆斯林彼此是兄弟。”有些人說:“如果某人被命令喝酒,或者吃死物,或者殺掉他的兒子或者父親,或者殺掉直系血親。在這種情況下,他不應該聽從,因為他並不是非如此不可。”他們的下面的這番話反駁了上面他們所說的,即“如果某人得知:倘若自己拒絕賣掉奴隸,或屈招賬債,或呈出禮物,那麼自己的父親或兒子將被殺掉。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滿足別人的要求。”那麼,根據‘格亞斯2028’的原則,他的行為已經是不可取消的。不過,遵循‘伊斯提哈桑2029’的原則,我們可以說:“(在強迫的情況下的)任何交易、任何饋贈或任何協議,都是無效的。”以上這些人在親友和其他人之間作了區分,然而沒有根據任何《古蘭經》節文或聖訓對此做出確證。使者說:“伊卜拉欣使者介紹自己的妻子的時候說:‘她是我的妹妹。’他的話的意思是在安拉的宗教上的妹妹。”納赫依說:“如果提出發誓者是一個壓迫者,則對此誓言的判決將根據發誓者的動機。如果發誓者是被虧枉的人,則對誓言的判決將根據他的動機。”】[2028],[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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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號注釋號注釋
92028“格亞斯”(Qeyas):伊斯蘭輔助法源之一,意為“類比推理”,簡稱“類比”。是指以《古蘭經》、聖訓和公議為前提,經過分析、歸納和比較而引出的結論。——譯者注
92029“伊斯提哈桑”(Istihsan):伊斯蘭輔助法源之一,意為“優選”,或者“唯美”。是指在解釋、執行法律時,如果沒有經、訓、先例可循,則可以不受類比限止,做出更近於公正的選擇或決斷。——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