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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篇:血金 【論“各薩邁”(在殺人命案中,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被告方要出五十個人發誓)。伊本·蓋斯說:“使者(對一個原告)說:‘你應該帶來兩個證人,否則被告將會被要求發誓。’”伊本·艾布·穆萊凱說:“穆阿維葉根據‘各薩邁’原則沒有施行‘格薩斯’(以牙還牙或等量懲罰)的懲罰。”歐麥爾·本·阿卜杜·阿齊茲給他已任命為巴士裡長官的阿迪·本·阿塔就有關一個在食油商的房子附近被發現一具(被謀殺了)的屍體寫信道:“如果死者的親戚們(通過給出證人)證明了他們的宣稱,(那麼就殺掉那個兇手);否則,不要冤枉人們,因為這個案子可能會懸而未決,直到複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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