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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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第八十九篇:血金
【論安拉說:“通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末,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古蘭經》2∶178)對於殺人者的提審,直到他招認。招認是執刑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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