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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篇:施捨 【論安拉說:“做母親的,應當替欲哺滿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嬰兒兩周歲。做父親的,應當照例供給她們的衣食。每個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責成。不要使做母親的為自己的嬰兒而吃虧,也不要使做父親的為自己的嬰兒而吃虧。(如果做父親的死了),繼承人應負同樣的責任。如果做父母的欲依協議而斷乳,那麼,他們倆毫無罪過。如果你們另雇乳母哺乳你們的嬰兒,那麼,你們毫無罪過,但須交付照例應給的工資。你們當敬畏安拉,當知道安拉是明察你們的行為的。”(《古蘭經》2∶233)又,安拉說:“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親,辛苦地懷他,辛苦地生他,他受胎和斷乳的時期,共計三十個月。當他達到壯年,再達到四十歲的時候,他說:‘我的主啊!求你啟示我,使我感謝你所施於我和我的父母的恩惠,並行你所喜悅的善事。求你為我改善我的後裔。我確已向你悔罪,我確是一個順服者。’”(《古蘭經》46∶15)又,安拉說:“你們當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們住在你們所住的地方,你們不要妨害她們,而使她們煩悶。如果她們有孕,你們就應當供給她們,直到她們分娩。如果她們為你們哺乳,你們應當報酬她們,並且應當依正義而相商。如果你們的意見不合,就讓別的婦人為他哺乳。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財產去供給,教窘迫的人用安拉所賞賜他的去供給。安拉只依他所賦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在窘迫之後,安拉將給寬裕。”(《古蘭經》65∶6-7)祖赫利說:“安拉禁止一個生母傷害她的孩子,以及一個生母不應該說這樣的話,即“我不給孩子喂乳。”因為,她的奶水對孩子最好,她比其他人對孩子更有愛心。她也不要拒絕她的丈夫為她而準備的東西,那是安拉對於她的丈夫而為她規定的。一個生父不得傷害他的孩子,並阻止妻子乳養孩子。生父不得只是為了傷害妻子而把孩子送給他人乳養。但是,如果生父和生母雙方都自願讓其他婦女乳養他們的孩子,那是可以的。如果生父和生母雙方在相互理解和協議的基礎上同意給孩子斷奶,那是可以的且沒有罪過的。兼論一個婦女在丈夫家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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